新罗法院:打造司法护绿品牌

15.07.2016  03:36

以司法之力护青山绿水

“守好群众的钱袋子,更要护好绿水青山的‘命根子’,司法护绿是我们新罗法院责无旁贷的大事,必须抓早抓好,落到实处。”7月8日,新罗区法院党组书记陈芸星对记者如是说。近些年,龙岩市新罗区凭借丰富的矿产和森林资源,为当地群众“搬来”金山银山的同时,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也日益严峻,盗采矿产、毁林开荒、水土流失等问题突出。新罗区人民法院如何打造司法护绿品牌,让新罗的山更青,水更绿,天更蓝?记者带你一探其中奥秘。

公正审判背后的努力

“一场生态审判,见证了我们内外兼修的效果,在我的工作生涯中也是不多见的。”有着近30年审判经验的生态资源庭庭长吕晓红,介绍起今年3月份的一起案件时说。

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新罗区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

2012年8月,林某强、陈某宗、林某德三人在没有任何执照和资质的情况下,合股投资70万元在新罗区适中镇兴建电子垃圾焚烧厂,专门提取银、铜等贵重金属。工厂建起后,该地顿时黑烟飘散,焚烧所产生的刺激气味让周边群众深受其害。无奈之下,群众选择报案。很快,该焚烧厂就被新罗区环保局查处并处以5万元的行政处罚。但令人始料未及的是,林某强等人不知悔改,继续开工生产。群众再次报案,执法部门当场查获了26.42吨准备用于焚烧的废旧电子垃圾及2.47吨成品。

记者了解到,根据新《环保法》的相关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查扣的成品重量未达到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要如何裁定三人的犯罪行为及评估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摆在面前的难题让案件难于继续审理下去。

“生产1吨的成品需要2吨的原材料。”被告人这句看似简单的供词,让已陷入困境的案件重新看到了希望。经过反复调查研究,该案主审法官提出了按照非法处置电子类危险废物既遂4.94吨,未遂26.42吨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建议。

3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电子垃圾焚烧将会造成当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直接或间接对当地的居民及其他生物造成损伤;有机物经过焚烧,释放出大量的有毒气体,如剧毒的二恶英、呋喃、多氯苯类等致癌物质。”庭审现场,福建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出庭作证。

好经验传下来,好做法落实好。近些年,为做好生态资源审判工作,新罗区法院通过以老带新“传帮带”好的审判经验。除此之外,该院还建立了环境保护审判专家咨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规则,建立起完善的专家库。数据显示,2014年以来,新罗区法院共审结涉生态刑事案件169件,民事案件89件,行政案件18件。

让生态复绿更接地气

生态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生态复绿是一项立体工作,绝对不是空喊口号。

“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案件是法律上的一个定罪名词,而其下则是多种多样的犯罪动机和因素造成,绝对不能简单‘一刀切’。”吕晓红告诉记者,近年来,面对新罗区群众失火引发森林火灾案件多,矿山生产破坏地裸露地表多的实际情况,新罗区法院“对症下药”研究更接地气的能动司法。

2015年1月13日,詹某在新罗区白沙镇“后仑”山场扫墓祭祖,不料燃放的鞭炮引燃杂草,造成过火面积193.5亩,折算林地面积96.75亩,构成失火罪。事发后,詹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且能复绿补植,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与以往不同的是,詹某不是交了复绿保证金后自行补种树苗,而是申请当地林业部门帮助组织植树。“通过第三方的补绿复种,保证了苗木的成活率和科学的树种配比,最大限度地复原原有的生态环境系统。”吕晓红介绍起这一做法时表示,新罗区法院是从实际经验中得到这一“接地气”的做法。在以往的复绿补植案件中,个别被告人选择种植观赏树种,或幼龄树苗,这就达不到快速复绿的效果,和这一机制的初衷背道而驰。

为了更加有效地补种复绿,新罗区法院创新地将补种复绿方式从原先的单一“就地补种”,拓展到“异地补种”和“异地抚育”等多种补偿模式。2014年11月,新罗区法院联合区林业局、小池镇培斜村设立35亩的补种复绿示范基地,培育复绿补种的苗木,保证生态环境的恢复能达到因地制宜、科学复绿的效果。

对被告人补种复绿工作取得成效的同时,治理矿山生产破坏地裸露地表,也是新罗区法院的重点工作之一。

新罗区内有大小矿山企业150多家,为保证矿山治理真正落到实处,新罗区法院联合区矿管办和139家矿山企业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并确定了三家代表企业作为“绿色矿山”示范点。

“走在我们矿区,保证大家的鞋子不会粘上一点尘土。”小娘坑矿业有限公司的林经理对前来检查的吕晓红自信地表示,通过引进尾砂处理生产线、封闭式运输技术、矿区大力植树、洒水喷淋处理等方法,昔日风尘笼罩的矿区,现如今完全变样了。

近年来,新罗区法院坚持一手抓矿山治理,一手抓龙津河水源保护,促进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监管,保证了新罗区群众享受到“金山银山依旧在,只是绿水青山更喜人”的良好生态环境。

家门口的审判效果好

“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 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引用艾青的诗歌很好地表达了群众对家乡的感情,特别是农村群众,把自留土地、林地看得和生命一样重要。因为那里有他们的家,有他们的根。”吕晓红和同事们常年奔走在群山环抱的乡村地头,为群众解决一分一厘、一草一木的田地、林地纠纷。

离新罗市区36公里的大池镇合甲村,坐落在偏远的山脚下,开门就见大山。2015年12月9日,伴随着清脆的法槌声,一起林地纠纷案件开庭了。“现在本庭判决如下:一、被告傅某应停止对原告付某……所有的自留林场内林木的侵权……”庄严的宣判场景,不是在法院的审判庭内,而是在合甲村的村部里。旁听的是本村30多名乡亲邻里。一场24年前“以木换路”导致的林地纠纷案圆满划上了句号。原来,为了修路,当时的大池公社决定将一部分村民的自留山收回修路,由国营林场砍伐相关林木换得其为村里修路的合作。而原先归傅某的自留山部分划给了付某,如今傅某欲拿回该地,私自砍伐该地毛竹361根,引发了官司。

“村民其实大多淳朴忠厚,只是有时候在一些事情上想不通,拐不过弯。这时候就需要我们联合当地司法所、林业办、村镇干部一起做工作。而法庭搬到村部,就是为了让村民看一场现场的‘普法直播’,往往效果更好。”吕晓红向记者这样解释,农村涉林、涉地纠纷,往往是边界模糊,并会遗留下一部分历史问题,只有通过法官们现场勘查、走访、求证才能还原事实,保证审判的公平公正。

法制观念如何下得了田间地头,走得进群众心头?新罗区法院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近年来,新罗区法院不断发扬生态审判集办案、服务、宣传为一体的优良传统,依托乡镇综治维稳中心、涉林纠纷调解办公室,将诉前调解作为化解生态资源类纠纷的首要选择。除此之外,购置巡回办案车辆,依托巡回办案点和车载巡回法庭深入林区、矿区,为林农矿企送去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数据显示,2014年以来,新罗区法院共参与化解涉农、涉林民事纠纷75起,涉林面积2534亩。

来源:福建长安网 责任编辑:王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