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罗法院判决首例因焚烧电子垃圾污染环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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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一己私利,居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近日,新罗区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汉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陈元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林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2年8月,被告人林汉某、陈元某、林龙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情况下,合股70万元在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兴建电子垃圾焚烧厂,用于焚烧废弃的电脑板、电路板及其他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熔化浇铸成块状成品,从中提取银、铜等贵重金属牟利。
2013年5月7日,新罗区环保局接群众举报对该厂进行查处,查扣了三车电子类危险废物。6月3日新罗区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拆除生产设备,拟对林汉某电子垃圾焚烧厂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整。但因该厂厂区无人看管,新罗区环保局以电话、短信方式联系被告人林汉某未果。故新罗区环保局将告知书在该局网站上公示,被告人林汉某也未进行回应,新罗区环保局遂于9月6日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林汉某电子垃圾焚烧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拆除生产设备,并对该厂处于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整。其间,被告人林汉某、陈元某、林龙某于2013年8月又擅自组织工人恢复生产。8月16日,新罗区环保局又接群众举报对该厂进行查处,当场查扣内装载有26.42吨原材料的大型货运车一部及已焚烧熔化浇铸的块状成品2.47吨。经新罗区环保局认定,现场查扣的用于焚烧的原材料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49其它废物类”的危险废物,行业来源于电子类危险废物。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汉某、陈元某、林龙某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受到行政处罚后,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电子类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通讯员 简华良 吕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