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严禁随意变卖丢弃灭火器

29.05.2014  19:25

  新疆加强灭火器使用监管 严禁随意变卖丢弃

  5月27日起,新疆消防部门将加强灭火器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和报废等环节的监管工作,对在疆使用流通的灭火器进行逐一摸排并登记造册,严禁将未经报废处理的灭火器变卖或丢弃。这是5月28日,记者从新疆公安消防总队获知的。

  据了解,5月25日,经中央批准,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以新疆为主战场,其他省区市积极配合,开展为期一年的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为积极配合此次专项行动,新疆消防部门召开专门会议,下发《关于加强灭火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加强灭火器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和报废等环节的监管。

  新疆消防部门首次明确禁止随意丢弃或变卖未经报废处理的灭火器,对符合报废条件的灭火器,按照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的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灭火器维修单位实施报废处理,灭火器维修单位必须对报废处理的灭火器采取彻底压扁或完全锯开的措施,并逐一建立报废记录。

  此外,新疆消防部门还将建立灭火器流向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灭火器流向管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业主要如实登记每具灭火器的制造商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配置位置、钢瓶序列号、管理人员和维修报废等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转让灭火器。建设工程使用未在系统登记流向的灭火器,消防部门将不予受理消防验收和竣工备案。

  新疆消防部门将联合质监、工商部门强化对灭火器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单位的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记者刘杰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