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龙文区社区矫正工作问题初探

09.04.2016  14:29

[ 摘要 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于2012年3月1日开始实施,标志着社区矫正执法权由公安机关转移到司法行政机关。当前正处于社区矫正的转型适应期,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落实矫正措施时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本文将就龙文区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以便顺利推进新时期龙文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新时期    社区矫正    问题    初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2年联合颁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开放的社区内,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其进行监督、考察、管理、教育、帮扶,并在社会工作者、相关基层组织、志愿者以及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其监护人、保证人等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其重新回归社会,防止其重新犯罪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实施办法》的出台,对落实中央关于特殊人群管理服务的要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起重要作用,对规范社区矫正工 作,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推进社区矫正良好运行与进一步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实施两年多来,了解到司法所在适用《实施办法》过程中,也遇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将详细阐述新时期龙文区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初浅工作对策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当前我区社区矫正基本概况 机构设置基本完成人员编制基本到位。2011年区政府决定成立“龙文区社区矫正试行工作领导小组”,批复设立“龙文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股”,核定行政编制2人,目前招考完毕,两名均已到岗。2012年区政府又同意招聘4名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2013年增至5名。2012年我区在册社区矫正对象169人,2013年在册社区矫正对象125人,各镇(开发区)也都成立了社区矫正试行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招聘的社工也都上岗到位。 经费保障基本满足办公条件得到优化。2011年起,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等均纳入区财政预算,每一位矫正对象按1000元核拔,以后再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增减;2013年招聘的5名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现称协理员)的劳务费、工资全部由区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万元给予保障。2012年在市委政法委(综治办)关心支持下,市委政法委(综治办)、市司法局、区司法局等共同筹措95万元,在龙文区郭坑镇为我市社矫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中的“无亲可投,无家可归,无业可就”的“三无人员”建设了一栋建筑面积达530平方米的漳州市“中途之家”暨漳州市曙光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大楼,为我市社区矫正人员、安置帮教对象建起了一个“回归的港湾,启航的码头”。同年10月31日在漳州市“中途之家”暨郭坑司法所举办了一期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对象培训班,向每位社矫对象发放社区服刑人员手册,通过集中学习和自学的形式完成学习任务,入矫率达到100%,制定并实施矫正个案率达100%。2012年元月10日起,全区在册169名社区矫正对象全部接受手机定位管理。通过定位,这些人员总体情况比较稳定,基本能保持人机不分离,无出现越位活动情况。2012年,区司法局还在漳州市“中途之家”开设电焊技术培训班,受训30多名,其中2名矫正对象、4名矫正对象分别通过中级、初级焊工技能考试。2013年,区司法局又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指标,为辖区3个司法所配备了3部司法行政工作用车,大大方便其进村入户开展司法行政工作。 二、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 (一)组织机构建设方面 1、干警人数仍然偏少。目前我区每个司法所平均拥有司法干警人数不足3人,全区5个司法所在编人员仅13名,而基层司法所承担法制宣传、法律保障、人民调解、普法依法治理、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方面工作,同时承担着指导、管理辖区内调解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庞大的职能和繁重的工作任务致使司法所干警无法全身心投入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的力量有待进一步增强。 2、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要求很高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虽然近几年我区招录4名优秀法学专业大学生充实到司法所,但13名司法所干部中有3名非法学专业毕业,占总人数的23.08%;10名法学专业毕业生中,真正公安学校毕业生1名,占总人数的7.69%,其余9名法学专业毕业均为第二学历。且目前我国还没有社区矫正相关立法,他(她)们在校或函授期间也没有系统的学习过社区矫正相关知识,在实践中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强力支撑,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3、辅助力量亟待加强。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要建立专业矫正力量与社会矫正力量相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这里的社会矫正力量主要是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但在实践中,我区目前还没有建立相对专业的矫正辅助人员队伍,除了聘用5名非在编社区矫正工作者,还有村、(居、社区)委会成员和矫正对象近亲属等外,其他矫正力量也很难组织,缺少社会志愿者。且非在编社区矫正工作者都是实习期大学生,流动性大。一旦有环境好一点、待遇高一点、稳定性强一点,他(她)们会马上跳槽走人。 (二)日常监管工作方面 1、执法身份不够明确,给执法工作带来困难。虽然社区矫正这一概念被新修订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采纳,《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也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责任主体,但全国没有统一的执法身份。目前,市司法局尚未为全市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干警统一制作警服并配发警号、警衔等标识,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干警没有真正落实警察身份,给我区的社矫执法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如在进行审前社会调查时,当事人会因为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干警拿不出相应的警察证件,有时会不积极配合、抵触甚至拒绝配合他(她)们的工作等。 2、人员信息传递滞后,容易造成脱管、漏管。目前执行社区矫正的信息传递,主要靠判决机关将法律文书以传统方式送达执行地司法行政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公安机关,再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并通知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如果遇到服刑人员“人户分离”、信件退还等情况,花费时间往往长达数月。而《实施办法》规定,矫正对象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批准的离开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于需要异地执行矫正的,《实施办法》规定,服刑人员服刑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的,两地有关部门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然而,不少异地执行的案件在层层走程序落实执行主体时,刑罚执行期限已到,容易导致矫正对象脱管、漏管。 三、新时期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机构建设力度 1、加快推进司法所编制体制和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进程。司法所编制和队伍专业化建设是确保社区矫正执行到位的基础和根本前提。一是要适当增加司法所的人员编制,增强执法力度。应根据实际情况,为每个镇(开发区)司法所配备足够的人员。二是严把招录的入口关。司法所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先进的刑罚执行理念、完备的专业知识、很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符合刑罚执行人员的基本要求。三是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根据实际情况,每年都要分期分批针对性的开展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来不断提高司法所干警的专业素质和矫正执行工作能力。 2、招录辅助人员,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范围广、人数多、专业性高,必须建设一支专业的社区矫正队伍。在当前情况下,可以考虑多招录一些矫正辅助人员,协助司法所干警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在招录任用矫正辅助人员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社会上公开招录矫正辅助人员,科学设置选拔、考试程序,选择那些文化程度高、精神面貌好、奉献意识强、专业对口的优秀人员进入队伍。二是要加强矫正辅助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针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涉及的法学、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认真抓好岗前培训提高工作。还应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思想变化周期、群体行为倾向、矫正任务转换及各类突发情况进行适时随机培训,以适应新形势下社区矫正情况多变的实际。 3、广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意义,吸纳社区志愿者加入社矫工作队伍。社区矫正虽然属于刑罚执行范畴,但与监禁刑罚相比,具有更多人性化的特点,将罪犯置于社会上服刑,目的是为了通过社会的力量教育和改造他们,使其更好地接收改造,顺利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工作不仅需要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执法职责,同时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帮扶教育矫正对象。我们应该广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意义,让更多的民众了解并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建议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区司法行政机关上报拟招聘人数,通过网络招募的方式向社会招聘社区矫正志愿者,并对志愿者以及参与情况进行网络公示,对积极参与社区矫正事业的人士,给予物质、精神奖励以及生活上的补贴,激励更多的人加入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 (二)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工作 1、明确统一的执法身份,增强矫正执法的权威性。社区服刑与监狱服刑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两种手段,从本质上讲,他们都属于罪犯,都要接收执法机关的监管和改造。社区矫正要将罪犯放在社区内执行,这就需要维持好社区秩序,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和管理,降低社区居民的不安全感。由警察担任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符合社区矫正的内在要求。目前,四川、湖北等地相继将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列入人民警察警衔评授范畴。实践证明,这一身份的确定,对矫正对象具有震慑作用,保障了稳定有序的社区矫正秩序。我区也应尽快向上汇报落实司法干警的警察身份,从而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执法工作。 2、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递信息落实矫正措施。我区已建立了社区矫正移动管理系统,利用技术手段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的电子档案,检察院可通过查询系统信息,及时掌握监外刑罚执行与监管措施落实情况,预防纠正脱管、漏管等问题;公安分局也可借系统获取信息,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还能借助系统,对确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予以及时救济帮扶。系统的建立提高了工作效率,解决了信息共享和档案转递的问题,但目前全市没有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降低了人员信息传递的效率。建议市级司法行政机关通过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立全市公、检、法、司以及各相关部门共享的社区矫正信息平台,覆盖到有关基层单位,实现即时传递、即时联动和即时监督查处。 [参考文献] 1、李金琪  《转型期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天津北辰学习网 www.tjbcxxw.gov.cn         时间:2012-09-28                                                 [作者简介]吴聪文,1967年3月出生,男,漳州市龙文区司法局副局长、主任科员。 林    青,1963年6月出生,女,漳州市龙文区司法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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