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称新建住宅须同步配套养老服务设施

10.06.2014  19:16

  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将养老服务、相关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其中,新建居住(小)区要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大型住宅开发项目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以适当分散布局,小型住宅开发项目可在相邻附近适当集中配置。已建成居住(小)区要通过资源整合、购置、租赁、腾退、置换等方式,配置相应面积并符合建设使用标准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

  《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国务院提出的2020年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合理确定本地区养老服务设施特别是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各类养老机构建设具体目标,测算出建设规模、用地需求,按规划分解确定年度用地计划,逐年抓好落实。《通知》还要求,由各地民政部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积极配合,在2014年12月20日前,完成一次对《通知》下发以前居住(小)区配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的全面清理检查,并自《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整改方案制定并启动整改工作,限期落实。

  《通知》明确提出,要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发展现状出发,结合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合理安排公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种类齐全、功能多样的养老机构网络。 记者 陈郁

  (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