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实施 随意吹牛的时代就此终结?

17.09.2015  16:58
新《广告法》实施 随意吹牛的时代就此终结? - 福建之窗
来源: www.mxrb.cn

新罗培斜九溪庐漂流的雷人广告 李永安 摄

  □ 记者 石芳 刘菲菲

  人们翘首以盼的新《广告法》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被媒体称为“史上最严”的新法,针对时下广告业乱象,尤其是针对新媒体广告与明星代言领域的违法行为,制定了诸多禁止条款和严厉的处罚规定。同时,让处于“模糊地带”的宣传语被正式禁用,并明确了最高罚款额度。

  这是20年来《广告法》第一次修订,波及面之广足够引起广告业界企业的高度重视。新法施行10余天,哪些广告容易触及红线?新法又会给广告行业和市场环境带来哪些新变化?9月11日,市工商局召集市广告协会和我市部分广告人对此进行一番交流和探讨。

   弹窗一键关闭 广告浮夸风被喊停

  “大多数弹窗广告可以一键关闭了。”近期,市民上网时会有这样的感受。而在新《广告法》实施以前,网民们有着众多糟糕的体验:浏览网页时出现数不尽的弹窗广告,广告页面在点击“关闭”按钮后,仍不能被关闭,有时甚至会弹出更多的广告窗口……对于网络弹窗广告,网民们有着说不出来的厌恶感。

  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刘晨科长介绍说,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中的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新《广告法》规定,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如今弹窗广告受到法律的规范,给网民上网带来新气象。”

  另外,在新《广告法》实施之前,“全网首发”“独家面世”“销量第一”等词汇在广告宣传中泛滥成灾。“这些极限用语一方面会误导消费者,另一方面也会损害同行的公平竞争。”刘晨说,法律要规范经济行为,就不会允许出现这种夸大其词的情况。因此,新法喊停了广告的浮夸风,严禁使用“最”字等极限用语。法律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规定这些极限用语不得出现在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详情页,以及商品包装等位置。

  对此,市工商局调研员郑荧提醒,广告行业规范广告用语,不要触及新《广告法》的红线。“表面上看是一种对优秀产品宣传的限制,实际上这是对市场上宣传不实风气的整治,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

   举手之劳摊事 转发虚假广告将担责

  “这是我朋友的店,XX美容工作室。喜迎十一,感恩回馈。活动期限仅此一周,持本人微信二维码过来,另有惊喜!”“自家姐妹的店,绝对信得过”“亲戚开的店,都是一品货源,质量有保证”……在微信朋友圈等自媒体平台上,替人“友情搬运”广告的事情层出不穷。

  然而,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虽然众多微友碍于朋友情面行举手之劳,但对于广告的真实性、产品真伪则一无所知。“我也不知道他卖的东西是真是假,如果我的朋友因为看到我发的广告买了东西,一旦出现问题怎么办?”市民李先生坦言。

  对此,刘晨提醒广大网民,这些举手之劳也可能会摊上大事,这些行为或许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新法规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都可成广告发布的主体。同时,新法第56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新《广告法》还认定,自然人不管是否收取了费用,都不影响发布广告行为的性质。这意味着,追责将会延伸到微商和转发者。对此,刘晨表示,凡是在微信圈里向他人散布或转发虚假广告致人损害的,只要有过错,就应该承担责任。据新法第55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最高可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不要以为转发广告只是举手之劳,大家应该为广告的真实性负责。”郑荧提醒市民,如果不得不帮忙转发广告,那么前提是一定要对广告主非常了解,做到所谓的“知根知底”,并且要对产品十分了解,确认广告没有进行虚假陈述,没有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