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拿来主义”的界限何在
■ 观察家
据悉,“今日头条”宣布获得1亿美元投资并实现巨额估值后,引发一些质疑,焦点集中在“今日头条”并非内容创作者,而仅仅是采集其他媒体内容,涉嫌侵害相关作品著作权。而“今日头条”回应称不存在侵权问题,是“尊重网站意愿”,“用户回流,完整展现”。
新媒体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首先当然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今日头条”回应称只和网络媒体合作,但不可否认的现实是,很多网站目前所发布的内容都非原创,而是来自一些传统媒体。“今日头条”若要转载,就要看其是否得到原权利人的授权,而不能只以“合作网站”为挡箭牌。
而其所使用的“用户回流”模式,也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彻底免责。判断新媒体公司是否侵权,需要综合考虑多种情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借鉴国外的“避风港规则”,明确了网站的免责条件,比如:不“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侵权;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中直接获益,等等。
也就是说,突破了这些条件的任何一项,都有可能构成侵权。“今日头条”等新媒体,在转用其他媒体内容时,是否对作品进行了编辑、整理及其他形式的改变?若在标题制作、简介概括等方面有所加工,就很难摆脱侵权嫌疑;而从获益的角度看,侵权的嫌疑就更加明显,没有其他媒体的内容,这种新媒体模式根本无法生存。
当然,在“今日头条”所引发的争议中,也存在一种声音,认为“时事新闻”,即传统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不受我国现行《著作权法》(2010版)保护。的确,《著作权法》鼓励创作和传播,对于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民生等更新及时的单纯事实消息,通常不会加以限制。但是,仅限于“时事新闻”,并不包括新闻综述、新闻评论、深度报道等具有独创性且可以复制的新闻报道作品。在具体的实践中,很多新闻作品不仅是单纯的事实消息,而是包含着媒体独创性的劳动在其中,不能滥用“时事新闻”不受保护。
技术发展一日千里,互联网新的运营模式不断出现,对版权保护也提出了更多挑战。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各地法院对网络运营商的责任认定也常常存在差异。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尊重智慧,鼓励创作和传播”,这在网络时代也应该一以贯之。
值得注意的是,当下由于侵犯著作权的成本低但维权成本高,直接导致很多著作权人怠于维权,结果让整体生态越发混乱。因而长远来看,在立法、执法及司法层面,都还有很多需要完善跟进。比如统一网络著作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谨慎设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事由;构建合理的著作权法定赔偿制度等。
□赵俊杰(知识产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