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气法将正式实施 条文从66条扩展到129条

31.12.2015  12:47

  “我们对新大气法条文作了分析,共梳理出具体职责任务116项,其中涉及环保部的有27项,我们已明确任务内容,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今天下午,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环保部联合主办的“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大气法”)贯彻实施座谈会上,环保部部长陈吉宁表示,为了保障新法的顺利实施,环保部已经将新法中的业务分工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2016年1月1日,备受关注的新大气法将正式实施。对比2000年修订的大气法,新版大气法的条文从修订前的七章66条扩展到了八章129条。

  新法重新理顺了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关系。2000年的大气法,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进行控制还被放在更重要的位置,但新法明确了防治大气污染的目标是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陈吉宁介绍,新法中近1/3的条文明确提及大气环节质量,相关表述达36处之多。

  新法更加强调地方政府和企业两个关键主体的责任,例如要求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针对企业违法成本较低的问题,加大对企业违法污染行为的惩罚力度。

  新法增加了许多机动车污染控制的条款,并规定“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新大气法中虽然规定了许多法律责任和行政措施,但仍有许多类似于“国家应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的表述,并无具体时间表。而在新法的责任条款中,基本是规定被监管对象的责任,监管主体的责任并未见明确。

  座谈会现场,参会人员都领到了两份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任务表格,表格详细列出了地方政府及相关单位对应的具体条款,以及工作任务,并在责任主体部分进行了加粗。

  陈吉宁表示,环保部已经明确在新法中的业务分工。除去涉及环保部的责任内容的27项外,他还点出了新大气法中其他责任的归属,其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有55项,涉及地方政府职责的有34项,“需要地方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推动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