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一春谈新型职业农民:加强认定管理完善培育制度

07.07.2015  13:31

加强认定管理完善培育制度

  ——农业部党组成员、人事劳动司司长曾一春就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曹茸

  日前,农业部下发《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标志着全国范围内的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正式统筹展开。认定管理是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三位一体”的培育制度中起到什么作用,与教育培训、政策扶持有哪些关系?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在认定上有哪些区别和联系?为此,记者专访了农业部党组成员、人事劳动司司长曾一春。

  记者:近年来,农业部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具有怎样的重大意义?

  曾一春:迎接新挑战,适应新常态,推进现代农业发展,要靠科技创新、靠人才驱动。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和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是当前“三农”工作比较紧迫的任务,是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农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力的重要举措。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改变农业劳动者队伍素质现状的迫切要求。现代农业必须要由高素质的劳动者来生产经营。看看我国农业劳动者文化技能素质状况,令人倍感任重道远:一是文化水平整体偏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比高达95%。二是后继乏人,接续力量令人堪忧。长期以来的农业低效益,种地不如外出打工,普遍出现70后不愿种地,80后不会种地,90后不谈种地。要破解“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难题,必须要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

  提高农业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我们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产业要有竞争力、要发展壮大,都必须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制造业、服务业是这样,农业也是这样。而当前,我国户均经营土地规模不到0.6公顷,属于超小规模。所以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促进土地资源向高素质劳动者集中,探索适度规模经营,是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客观需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要靠种出来和管出来,基础在“种”。不时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多或少都与种地农民技术水平不高、质量意识不强有关。改变这种现象,就得靠“懂”的劳动者进行科学种植、健康养殖、安全用药、合理施肥。不如此,到了“管”的环节,成本大、风险高,不好控制。

  记者:我们了解到,近年来一些地区已经率先开展了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的认定工作,从实践看,这项工作起到了什么作用,与教育培训、政策扶持有哪些关系?

  曾一春:实践表明,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需要建立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相互衔接配套的制度体系,其中认定管理是精准定位“人”、衔接配套“物”的基础性工作,是落实“既要见物、更要见人”的重要前提,应切实抓紧抓好。

  开展评价认定更好支撑农业产业化发展社会化服务。通过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把农民区分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业工人、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等不同的职业类别,可以更好地满足现代农业对职业化专业化农民的要求。同时,通过明确认定标准即达到什么条件才算种粮大户、养殖大户,可以藉此对当地农业的现状、现代农业内在发展要求以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进一步增强现代农业发展目标选择的科学性。

  开展评价认定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教育培训是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和培养农村实用人才的重要环节。通过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可以分门别类、分层分级研究农民培训需求,可以有针对性地确定培训的方式方法,建立实际管用的培训制度,提高培育工作效率。

  开展评价认定便于落实扶持政策。农业农村人才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人才培养要和产业发展相结合。今年全国农业农村人才工作会议提出,要把财政支持产业发展的补贴资金、示范推广项目以及土地流转政策、金融信贷支持等向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村实用人才倾斜,这就应该明确“谁是农村实用人才”“谁是新型职业农民”,也就是要明确政策扶持的对象。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具体明确到人,按不同的类型、不同的等级,落实各项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就有了依据。

  记者: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在认定上有哪些区别和联系?在开展认定工作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曾一春:《通知》就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做出了具体安排,在工作中,有几个问题应注意把握好:

  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要统筹开展,改进完善“绿色证书”制度。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概念上有联系,分类上可合并。经认真研究,我们把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统一起来,不做重复工作。应该说,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都是广大农业劳动者中素质较高的群体。这之前,工作上把农村实用人才分为生产型、经营型、技能服务型、技能带动型和社会服务型五类,把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三类。从各类型包含的对象看,农村实用人才中的前三类与新型职业农民的范围大致相同,只是名称略有区别。为了统筹推进认定工作,将新型职业农民中的社会服务型改为专业服务型(主要针对为农业各产业生产经营开展服务的劳动者群体),这样可将农村实用人才分类简化为三类:即新型职业农民、技能带动型、社会服务型。对农业部门而言,当前培养农村实用人才的主要任务是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的认定主要是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认定。

  关于认定之后发放证书的问题,按照既尊重历史又创新发展的原则,完善“绿色证书”制度,对认定后的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简称“新绿证”),同时鼓励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参加培训获得培训证书,并引导他们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不再另外颁证,避免“证书”满天飞。

  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要有所侧重,建立科学的认定标准。农村实用人才认定的重点是新型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重点是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这既考虑到当前认定工作的实际,便于操作、避免重复,也符合当前现代农业发展实际,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同步发展。

  认定标准是指挥棒。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人才。按照围绕产业抓人才的原则,认定标准的制定,一定要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作用。如种植业人才由种植行业提出认定标准,畜牧业人才由畜牧行业提出认定标准。制定的认定标准,既不能过低,也不能过高,要符合当地产业实际、行业发展实际,要科学。认定时,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属于哪一类就申报哪一类,符合哪一级就确定为哪一级,取消人数和比例的限制。

  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要协调配合,明确具体承办机构。为了抓好认定工作落实,需要明确一个具体承办机构。各级农广校及依托其建立的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是我国农民教育培训公共服务机构,是公益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农广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的作用,把农广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的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核、建档立册、证书发放、信息库管理及相关组织服务等认定事项,确保认定工作规范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