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司法改革,司法官的改革是关键

17.06.2014  13:02

  ■ 社论

  以省级为单位展开司改试点,在可操作层面上实现了对“司法地方化”较为严重的基层司法系统的统筹,当有助于实现舆论期盼已久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日前举行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又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司法体制改革中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各界期盼已久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司法机关省以下统一管理制,司法官办案责任制,司法官职业保障制、司法官员额制等,都在导向之列。

  长期以来,司法仅被视为部门工作。在某些地方“一切以经济为中心”的口号之下,司法又沦为下位概念。于是,司法和司法官就无法实现在法治架构上的制约与保障功能,更遑论让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平与正义的实现有赖一个尊重司法规律的司法体制。司法官不同于行政官员,不能沿用“上命下从”的管理体制。让法官、检察官还原为“司法官”,这是未来一段时间内,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命题。十余年来,广东、上海等地不乏改革实践,但这些地方司改的成功经验或失败的教训,都局限于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