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一轮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出台

11.12.2014  14:41

  近日,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出台新一轮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保障责任,通过省级财政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省市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引导县级政府落实保障责任,逐步提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是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保障各项民生政策落实而制定的一项制度,主要通过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的扶持和引导,提高县级政府财力水平,增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我省于2009年建立这项制度,当时主要是在核定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基础上,对落实中央和省统一出台的民生等政策而出现财力缺口给予补助。由于中央实施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特别是经过几年努力,我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缺口已全部消化,需要在更高起点上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因此新机制应运而生。

  根据新机制,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分为补助和奖励两部分。补助部分由原来的按缺口补助改由按新增需求补助,坚持“三个不变,一个提高”原则,即保障范围不变,省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制定的保障范围和标准核定县级基本财力保障需求;补助范围不变,继续对原49个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县给予补助;既得利益不变,对原补助额维持不变,以后每年增量资金主要用于对包括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在内的35个市县区补助;补助总额提高,今年我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额比去年增加了15.8%。

  奖励部分主要是对市县下移财力等的奖励,分别从乡镇支出均衡度、村和社区运转经费保障、收入质量、支出进度、支出绩效、供养人员规模控制六个方面进行考核奖励,旨在引导市县政府下移财力,缩小辖区内财力分布差异,保障乡村、社区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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