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奇:莫让陪酒死亡“绑架”了“因公牺牲”

08.08.2014  14:06

  一次看似平常的工作接待却导致一名民警意外身亡、当地公安局提出的赔偿标准为参照“因公牺牲”、不签承诺书就不予赔偿……在死者家属的强烈质疑之下,今年初发生在安徽祁门县的一起民警“喝酒死”事件浮出水面。(8月7日中新网)

  不可否认,各级党政机关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工作日期间相互宴请、聚餐饮酒等问题。而随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中央不仅下发了八项规定等严规,而且对公职人员饮酒等作风问题进行了严格规定。

  但是,祁门县公安局的部分民警,却利用学习交流之机,借“工作晚餐”之由,而大行饮酒酗酒之事,其中一人还因饮酒跌倒而失去了生命,其作风不正确实值得引以为戒。出人意外的是,当地公安局在处理善后事宜时,却按照“因公牺牲”标准赔偿死者家属130万元资金,难道公职人员饮酒酗酒之歪风就是所谓的“因公”吗,是不是还得给死者授予“烈士”荣誉?

  顾名思义,因公牺牲是指因为公共利益而献身,因意外事故死亡不属于因公牺牲范围,而祁门县公安局死亡民警肯定不是因为公共利益而献身,因公标准用在他身上也肯定不符合规定。

  当然,也许是因为民警死了,当地公安机关考虑多年的无私奉献而照顾一下,这本也可以理解,但是作为政府机关,资金支出完全由财政负担,而政府财政又是人民的血汗钱,其赔偿130万元的做法也确实有些违规之嫌,而且对于饮酒酗酒之事的处理结果也显得有些偏轻偏软。

  笔者认为,对于此次事件,应首先对参与饮酒的所有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惩,以彰显制度的执行力,给其他党政机关敲响警钟。同时,对于死者的赔偿,可以协商让每名参与者均摊,这样既不违规,也达到了赔偿效果,何乐而不为。

  政府财政收入来之不易,切莫因为感情、因为面子、因为保护其他干部而乱用了公款,做了违规之事,这让财经纪律、基层百姓情何以堪!唯有切实加强各项严规的执行力,不让公职人员酗酒之事再次发生,才成不会再让“公款”为难。

【责任编辑:黄新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