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整治药械生产流通企业商业贿赂

16.09.2014  10:32
  商业贿赂行为将纳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按信用等级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15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 《关于严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企业向医疗机构进行商业贿赂的若干规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企业商业贿赂行为的全面自查自纠。

  根据《规定》,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时,不得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等财物的行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企业及相关人员在批发零售、原料采购、广告宣传、参加药品医疗器械投标竞标过程中,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企业不得有通过不正当手段使其产品进入医保目录、虚报成本抬高药价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记者 储白珊 通讯员 毛样生 蒋守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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