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市民半夜散步遇藏獒 全身多处被咬八级伤残

13.01.2015  16:20

  东南网1月1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图)一次散步,遭遇藏獒,八级伤残。昨日,思明区法院发布一起藏獒伤人引发的索赔案,市民李先生因被藏獒咬伤,获赔12万多元。

  李先生家住思明区环岛路附近,每天晚饭后,他都会出门散散步,放松身心,欣赏海边风景。然而,去年3月27日的一次散步,却导致他终生残疾。

  事发当晚,李先生因为跟朋友聚会,小酌了几杯,误了平时散步时间。等到酒席散去时,天色已晚,已经是夜里11点多。

  李先生一想,反正闲来无事,于是仍旧出门散步。他没想到,刚出门不久,就被藏獒咬伤。

  据李先生说,他散步时,恰巧碰到了一只某公司养做巡逻值勤的藏獒。当时,这只藏獒也在公司保安带领下在附近散步。忽然之间,藏獒冲向李先生,疯狂地又抓又咬,导致李先生身体多处被撕伤、咬伤。

  最惨的是,他右耳被撕裂变形,伤及颅骨,导致右耳神经性耳聋,造成终生残疾。经鉴定,李先生的伤情属于八级伤残。

  事后,李先生找藏獒主人索赔,但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李先生只好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李先生起诉称,藏獒是规定不能豢养的烈性犬,可被告却违法饲养,而且没有专人实时看护,导致自己受伤。

  李先生还说,狂犬病潜伏期十分漫长,随时都有生命危险,不仅需要按照人身伤害进行赔偿,还要支付一定的营养费。因此,他起诉要求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和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12万多元。

  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饲养的藏獒咬伤李先生,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李先生存有过错,被告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审判决要求被告赔偿12万多元。

  法官说法

  动物咬人 主人赔钱

  “饲养的动物咬人,主人应当赔偿。”法官指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动物伤人采取的是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推定。不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无过错,对动物致害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受害人本身具有过错,或者,损害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法官还说,所有的动物饲养人、管理人,都负有管好动物的义务,自己饲养的动物不得伤人,否则,一旦动物伤人,饲养人、管理人就要担责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