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教育系统消防工作主要目标责任的通知

13.06.2014  18:02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属高等院校,厅属各学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闽政办〔2013〕126号)、《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闽政办〔2014〕6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福建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关于下达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省直有关单位2014年度消防工作主要责任目标的通知》(〔2014〕5号)要求,结合教育系统实际,进一步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校园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提高学校消防安全水平,制定并下达2014年度教育系统消防工作主要责任目标。

  一、主要责任目标

  1.按照学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和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有关规定,严格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并将消防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纳入本系统、本学校日常检查和督导评估、精神文明建设、综治安全目标责任制等考评的范围,落实各项消防保障措施。

  2.落实省政府、省教育厅清剿火患工作部署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和《福建省教育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消防安全文件规定要求,部署、组织教育系统、学校抓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工作台帐,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适时组织检查。

  3.制定学校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计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进行督导考核;督促本系统、学校加强师生及教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开展灭火逃生疏散演练;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消防课程,鼓励师范类院校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发动、引导大中专院校学生参与消防志愿者行动;做好教职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教育学院培训内容。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辖区内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管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5.所管辖区域和所属学校单位(场所)不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严控亡人火灾事故。

  二、工作要求

  1.强化责任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发展理念,把消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逐级下达或签订消防责任书并开展督查、考评,提升“四个能力”建设水平,建立消防安全检查评估机制,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2.强化工作措施。按照消防工作主要责任目标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逐项分解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切实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建立健全常态化火灾隐患整治机制,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严格火灾高危单位、建筑工地、学生宿舍、食堂、实验室、图书馆等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完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不断提高灭火应急救援能力。要转变消防安全管理理念,不断深化消防管理创新,拓宽工作思路,落实消防安全形势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消防监督管理、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3.强化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检查和督导制度,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跟踪督办等形式开展督查,及时发现隐患,落实整改责任人,进行跟踪管理。要加强督导检查并通报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确保各项目标责任的完成。对工作不积极、措施不得力、管理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单位、学校责任人要进行问责、约谈,实行一票否决;对因监管不力、管理不善、把关不严,导致发生火灾事故和亡人事故的,要严肃责任倒查,依法从严追究相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省教育厅每年2月底对各设区市及省、厅属学校上一年度消防工作主要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主要负责人和单位综治安全、精神文明、绩效考评、达标验收等的重要依据。

  福建省教育厅

  201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