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义务教育条例9月起施行 招生范围调整应听证

30.07.2016  18:10

  福州日报7月30日讯(记者 李白蕾)昨日结束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法规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公众关注的就近入学、素质教育等都被写入法规。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同等待遇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保障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学校就近入学,通过对口直升或者在划定范围内随机派位等方式升入初中。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当地教育资源,按照公开、公平原则就近安排入学。他们在编班、学籍管理、奖惩和升学等方面与所在学校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划定招生范围,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招生范围有调整的,应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代表意见和建议。

   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

  《条例》设“素质教育”专章,我省成为率先在地方性法规中全面规范素质教育的省份。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不得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将考试成绩或者升学情况作为考评学校、教师的唯一依据。

  《条例》同时明确在实施素质教育过程中,学校不得有的禁止性行为:擅自增减课程和课时;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和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比赛、竞赛活动等。

   学校设重点班校长将受处分

  《条例》规定学校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举行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或者以各类竞赛证书、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和学生编班依据的;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的;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组织或者指定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的;利用学校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和教师等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民办学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