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督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督导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
根据中央领导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的指示,落实国务院2014年3月14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教基一〔2013〕10号)要求,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开展督导。
本次督导的目的,是查清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当地有关部门在新学期开学前全部整改到位。请将此项工作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依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督导方案》(附后),制定本省(区、市)实施方案,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联系人:唐保国
电话:010-66097085 66053101(传真)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附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督导方案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4月15日
附件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督导方案
为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督导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督导范围
督导范围涵盖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包括乡镇学校、村小和教学点,重点是贫困地区、边远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的义务教育学校。
二、督导内容
重点督导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教学条件和基本生活条件,主要包括14项内容:1.是否存在D级危房;2.是否每名学生都有课桌椅;3.寄宿学生是否一人一床位;4.是否有安全饮用水;5.食堂是否满足就餐需要;6.厕所是否满足师生需要;7.教室和寝室门窗是否完好;8.是否具备必要的取暖条件;9.学生上下学是否存在突出安全隐患;10.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学校是否为学生提供营养午餐;11.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是否享受生活补助;12.是否配备数字教育资源接收和播放设备;13.是否按规定拨足公用经费;14.是否开齐国家规定课程。
三、督导安排
(一)县级督查。各地以县为单位组织督学、学校开展督查,一要按照督导范围和督导内容逐校摸清底数、造册登记、建立督查台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形成督查报告,于2014年5月10日前报当地政府。二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及完成时间,确保8月31日前消除存在的突出问题。督查报告及整改方案均报上级教育督导部门,并在当地媒体及网上公布。
(二)省级督查。省级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各县督查报告、整改方案,跟踪整改进度,组织督学逐县复查,督促整改,并形成省级督查报告。
(三)国家督导。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在有关媒体及网站公布各地督查报告、整改方案,组织国家督学开展专项复查,综合各地督查、整改情况,形成国家督导报告,于10月1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报送要求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和有关学校要据实填写表格,确保数据详实,及时上报信息。各省(区、市)教育督导部门于9月10日前将省级督查报告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包括纸质版、电子版和附表1、附表2,电子版按office2003或2007版格式,附表仅报电子版)。
附表:1. 省(区、市)201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情况汇总表.xls
2. 县(市、区)201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整改统计表.xls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