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怀德教授:以“四个转变”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26.11.2015  12:20
党的十八大提出,到  2020  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一年来,各级行政机关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探索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但由于行政体制改革和法治政府建设涉及政府部门核心利益,新旧矛盾叠加,阻力较大,法治建设领域出现了一些发展上的不平衡: 第一,司法改革和法治政府建设发展不平衡。法治政府的建设与司法改革相比,难题多、阻力大。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优化服务等方面,国务院虽强力推动,但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方面效果并不明显。 第二,政策和法律发展不平衡。近一年来中央出台了很多非常好的政策,深改组密集出台各类改革举措,但法律的立改废释尚未做到同步;十八届四中全会所列出的立法任务中,已完成的数量有限。
        第三,理念和实践不平衡。四中全会以来,许多非常好的理念被提出,但实践效果并不明显。如简政放权,十八大以来,国务院砍掉了近千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百姓办事理应更方便了,但企业、市场主体感受却并不十分明显。
        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十三五期间,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设定权力、行使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推行综合执法,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为完成上述任务,法治政府建设应重点实现“四个转变”  :
        第一,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科学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在于转变政府职能,而要实现职能转变必须整合调整政府机构,凡是存在职能交叉重叠的机构应当尽可能整合,简政放权不是一放了之,还必须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第二,行政权责和组织程序法定化。权责法定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健全行政组织和程序法律制度也是四中全会的明确要求。  “十三五”期间,为依法设定权力、行使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应继续推动行政权责和组织程序的法定化,使政府的权力、责任以及程序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第三,监督问责常态化。现在很多领域出现的问题,实际上与监督问责机制不健全、法治化水平低、未形成常态化监督问责有关。如近期发生的天津危化仓库爆炸事件、东方之星客轮倾覆事件,如有一套常态问责监督体系在日常监管、政策执行、法律实施过程中持续发挥作用,很多违法行为、灾难事故和腐败案件就能及时预防和规避。
        第四,法律实施和执法激励制度化。三中全会、四中全会都提出了要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到政绩考核评价体系中,但由于缺乏相应法律,尚未形成有效的执法激励制度。  “十三五”期间,应尽快出台《政府绩效评价法》等法律,用制度化方式保证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履行好法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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