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人建“伪基站” 师徒同获刑

29.06.2015  18:29
  莆田市秀屿区的无业男子林某,仅初中毕业,但却精通“短信机”(即“伪基站”)制作。后林某教会了同为钓鱼爱好者的福州男子陈某,后者短短两个月内成功销售了9部“短信机”。近日,莆田市秀屿区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3年9月份的一天,林某在一名网友(另案处理)的教授下,学会了制作“短信机”(即“伪基站”)并予以销售。同年10月份,林某在明知陈某要生产、销售“短信机”予以牟利的请款下,仍教授陈某制作及维修“短信机”的方法。经过几天学习,陈某学会制作“短信机”。 后陈某自行购买制作“伪基站”设备的相关软件,开始制作“短信机”,并通过一个医疗QQ群发布售卖广告。短短两个月时间,陈某就制作了14部“短信机”, 陈某以每部6800-160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其中9部交易成功,扣除成本,其从中赚取了3万多元利润。2014年3月20日,两人在莆田被抓获。

  另查明,陈某生产并销售的部分 “伪基站”,其工作频率在935.2MHz-953.6MHz(兆赫),该频段已经由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使用。部分“伪基站”杂散发射信号超过国家标准限制,在使用过程中会严重影响无线电用户正常通信,使用户脱网,导致通信中断。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违反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信号核准,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9起共9套,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林某明知陈某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虽未实际参与生产、销售,但为陈某生产、销售“伪基站”传授犯罪技术,两者作用相当,构成共同犯罪,是非法经营罪共犯。两被告人亲属代为预交罚金,在量刑时一并考虑。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此案的陈法官告诉记者,“伪基站”具有很强的流动性,使用便利,影响面广,如果被别有用心的人使用,造成的不良后果难以估量。“伪基站”除了能发常规的广告短信之外,还可以随意模拟任何号码发送诈骗短信,包括110、120、95588等公共服务和银行服务号码,令人防不胜防,严重影响正常通信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此,法官提醒广大手机用户,对手机中一些垃圾短信提供的内容,比如中奖、汇款、航班改签等信息,务必要时刻保持警惕,即使接收的短信是由朋友、亲属、同事等熟人的号码发来,也要仔细鉴别,切不可疏忽大意,中了不法分子设下的“圈套”。 责任编辑: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