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新社会救助办法实现“一门办理” 提高救助标准

03.07.2015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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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xm.fjsen.com

  7月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钱玲玲 通讯员 徐克 叶春女 张贤日)从现在起,厦门的困难群体如果需要救助,只需到街(镇)设立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即可实现“一门办理”,无须再奔波于各个部门。

  近日,厦门市政府研究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并于昨日正式发布。

  与以前相比,此次出台的新政有很大变化,不仅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还扩大了救助范围,提高了救助标准。新政还要求健全“救急难”长效机制。

   变化1 所有社会救助全“打包”

  此前,厦门虽然已经建立社会救助体系,但存在着体系不够完善、制度碎片化、基层经办能力较弱、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等问题。

  此次新政最大的变化,是将原先碎片化的救助体系全部“打包”,整合为多部门协同开展的“8+1”社会救助体系。

  “8+1”社会救助体系,是指建立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体系。

  在这个救助体系中,涉及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建设、国土房产、人社等部门,红十字会配合政府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人道救助。

   变化2 所有救助可“一门办理”

  以前,困难群体寻求社会救助,需要跑不同的部门,甚至搞不清该找哪个部门。

  新政的出台,破解了老百姓“求助无门”的难题,明确街(镇)是社会救助申请受理主体,通过现有政府办理大厅、综合性服务窗口,设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配备专人负责受理社会救助申请。

  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街(镇)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实现社会救助“一门办理”。

  同时,实行“一站式”服务。建成厦门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确定全市各大公立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和部分二级以上私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医疗机构,共计73家。医疗救助对象持社保卡在上述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救助费用由医疗机构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包括失独家庭在内的计生特殊家庭,将可获得医疗救助,属于低保对象的,还可享受分类施保,获得更高保障。

   变化3 社会救助标准提高

  在实行城乡社会救助标准一体化基础上,新政提高了社会救助标准,困难群体可获得更高额度的救助。

  一是提高低保分类施保标准。由原20~50元统一提高为低保标准20%。将原城市低保对象中分散供养的城市“三无”纳入特困供养,供养标准由全额低保提高为低保标准140%(与农村五保统一)。

  二是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第一类救助对象门诊和住院个人自付部分救助比例由80%提高至85%,其中,特困供养人员为100%;第二类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比例为70%。住院年救助限额由2万元提高到4万元,新增门诊年救助限额3000元。

  三是建立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其中,低保标准按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6%~42%确定,临时救助每月标准按低保标准确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低保标准2倍确定。

  新增灾害救助标准,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分别按低保标准2倍、低保标准140%确定。

   政府多走一步,百姓就可以少走一步

  群众遇到生活困难,可以向哪里求助?这个问题,恐怕困扰过不少“当事人”。

  事实上,在厦门,各项社会救助一直都在完善,不少举措还走在全国前列。然而,由于社会救助涉及部门多、服务对象复杂,各项惠民举措碎片式地散落在各个部门,该向哪里求助,考验着群众的智商。

  现在好了,低保、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受灾等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救助,全都“打包”到一起了,老百姓有需求,只要到街道,就有专人负责受理,老百姓再也不用挨个部门跑了。

  对于困难群体的救助,是一个城市文明进步的表现。为困难群众广开方便之门,更是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要求。政府多走一步,百姓就可以少走一步,社会更可以前进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