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调整大病救助办法 困难居民将享“兜底”救助
福州新闻网9月27日讯 记者昨日从省红十字会获悉,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今起调整,30万元及以上的部分将按10%给予救助。此外,我市各县(市)将建立各自的大病救助基金,实行“兜底”救助。
据了解,2013年省红十字会大病救助共接受申请8870人,救助8766人,发放救助金7715.3万元。2014年度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为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7种。
省红十字会副秘书长蔡康政介绍,大病救助对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含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的申请对象,其个人年度内发生的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含尿毒症、血友病门诊费用),继续实行差额累进人道救助。具体是,2~5万元(含2万元)部分,按10%给予人道救助;5~10万元(含5万元)部分,按15%给予人道救助;10~2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20%给予人道救助;20~30万元(含20万元)部分,按25%给予人道救助;30万元及以上的部分,按10%给予人道救助。原则上每人每年人道救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为减轻最困难的城乡居民的医疗费用,今年调整的主要部分就是超过30万元部分的救助比例。”蔡康政说,对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对象继续实行分档次定额救助。凡年度内患受助疾病的住院医疗总费用(含尿毒症、血友病门诊费用)为10~15万元的(含10万元),给予一次性定额人道救助0.5万元;15~20万元的(含15万元),给予一次性定额人道救助0.8万元;2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定额人道救助1万元。
对与省红十字大病救助病种重叠的11种疾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宫颈癌、乳腺癌、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血友病),在计算红十字大病救助医疗费用时,从住院医疗总费用中扣除政府单病种保障的实际补偿费用。
蔡康政强调,拟发放救助金总额达10万元以上的,县级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应入户核实其家庭困难实际情况。今年申请对象的医疗总费用计算时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省大病救助办收件截止日期为2014年2月28日。
福州各县(市)将在今年建立属于自己的大病救助基金,实行“兜底”救助。市红十字会党委书记、常务副会长胡晓强介绍,各县(市)的具体大病救助政策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制定。福州的大病救助申请从10月20日开始,截止至明年2月20日。
(福州晚报记者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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