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故事:不容有误的嫌疑人真实年龄

16.06.2014  13:27

 

 

  福建检察网6月16日讯(陈佳昱、刘培榕) “张检察官,我是小杨他爹,小杨重新回到学校读书了,再次感谢你们,让这个瓜娃子有机会改过自新。”6月13日,厦门市集美区检察院侦监科检察官张继斌一上班就接到了来自四川省岳池县龙岩村农民老杨的电话,老杨在电话中用朴实的四川话一个劲地表达对检察官的感谢。

今年2月中旬,张继斌与同事到厦门市第二看守所提审一起聚众斗殴案的犯罪嫌疑人,由于涉案人员中有一名叫小杨的未成年人,因此,提审前张继斌也通知了小杨的父亲老杨作为法定代理人到场。

出乎张继斌意料的是,他向小杨提的第一个问题便吃到了闭门羹。“请你说下自己的出生日期?”铁窗那头的小杨一声不吭。“小杨,你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说自己的出生日期是1997年5月23日,这是不是你的出生日期?”小杨此时抬头看了下站在门边的老杨,再度陷入沉默。张继斌意识到事中的蹊跷,当即把老杨叫到讯问室外,要求老杨把小杨的出生日期解释清楚。犹豫再三,老杨终于道出了事情原委。

    原来,小杨的实际出生日期是农历1998年闰5月23日(对应公历日期为1998年7月16日),但为了让小孩早上学,老杨在老家报户口时悄悄把小杨的出生日期改为1997年5月23日,由于担心相关部门处罚,老杨要求家里人绝不能将此事告诉任何人,因此便有了刚刚小杨欲言又止的那一幕。

这么说来,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中出生日期是错误的?小杨在2013年11月5日案发当日的实际年龄还未满16岁?

是的,检察官。这事我不敢骗你。”老杨回答道。

在得到小杨的印证并做完笔录后,张继斌叫上办案民警一同前往小杨的出生医院调取材料。通过结合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簿以及公安机关对小杨父母制作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小杨实际出生日期确为1998年7月16日,比户籍登记年龄小1岁,即涉案时未满16周岁。最终,集美区检察院以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小杨依法作出不构成犯罪的不捕决定。

结案后,针对犯罪嫌疑人公安户籍登记信息错误的情况,集美区检察院向小杨户籍所在地四川岳池县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岳池县公安局及时更正小杨的户籍出生日期。四月底,岳池县公安局书面反馈该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启动调查核实程序,要求小杨的监护人回原籍说明情况并提出更正申请,经该局领导审批,目前已依法纠正小杨户籍登记错误,将其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予以更正,并为其换发新户口簿和户籍证明。

我们要求承办人在查证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时不可偏信某一证据,而是通过‘审、听、调’全面收集未成年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准确界定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集美区检察院侦监科科长邓玉新说。

审,即严格审查在案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登记底卡、出生证明、学籍卡、就业登记、暂住证登记等有关原始资料,核实上述证据是否在犯罪嫌疑人年龄界定上存在差异。

听,即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过程中详细说明自己的出生信息,包括年、月、日、生肖、阳历或阴历、见证人等,对细节进行综合比对审查,同时了解本人对其身份户籍信息是否有异议。

调,即及时调取证人证言。针对少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出生证明材料缺失、其供述与户籍材料存在矛盾的情况,及时督促公安机关向当事人的父母、邻居、接生婆、村委会等收集其出生的相关证据材料,本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进行界定。

据悉,自2012年以来,该院侦监部门共对6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将严格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