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国家海洋督察 守护碧海银沙

23.01.2017  20:09

    国家海洋局1月22日宣布,国务院近日批准《海洋督察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授权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务院以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审核督察三种方式,对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和海洋执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管理及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建立健全国家海洋督察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海洋领域管理机制改革、加强海洋资源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国家为什么要实施海洋督察制度?国家海洋督察制度督察对象是谁?督察的内容是什么?如何实施?国家海洋局副局长房建孟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近期重点监督围填海总量控制等

  当前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不断推进,对海洋资源的需求持续增长,但海域海岛资源开发粗放低效,海洋环境局部恶化,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已逼近“天花板”,这些问题逐渐成为我国海洋可持续发展的短板。房建孟表示,近年来我国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和积极成效,但还是要清醒地认识到,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仍然面临压力,海洋生态文明制度的“四梁八柱”还不健全,亟须在国家层面建立有关海洋资源环境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海域海岛资源监管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责任。

  国家海洋督察的对象是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和海洋执法机构,可下沉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这是因为过去督察仅对地方海洋主管部门,而用海项目的审批权却在地方政府手里,使督察的影响力有限、震慑力不够,难以对地方政府形成有效约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海洋资源环境监管体制机制问题。国家海洋督察则完善了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落实了主体责任。

  海洋督察内容包括3个方面。首先是国家海洋资源环境有关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近期重点监督检查地方政府贯彻落实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围填海总量控制和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等目标要求的情况。其次是国家海洋资源环境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此外还有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包括海洋环境持续恶化情况,环境破坏、生态严重退化等区域性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围填海、海岸线破坏等问题,以及突发环境灾害和重大海洋灾害处理情况。

  房建孟表示,一些沿海地方政府及海洋主管部门未能有力地贯彻执行相关政策部署和法律法规。此外,海洋的资源和环境在空间上高度重合、不可切割,海洋的流动性和整体性使得海洋污染等环境问题很容易演变为区域问题。因此必须统筹协调开发、环保和产业布局的方方面面,相应地,需要对海洋资源环境进行一体化督察。

  督察机构接收群众提供线索

  国家海洋局将按照《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健全完善国家海洋督察工作领导机制,制定国家海洋督察工作规范、督察进驻工作规程等相关配套制度。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负责组建海区督察队伍,具体开展督察工作。国家海洋局将在现有督察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督察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确保海洋督察工作顺利实施。在此基础上,以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审核督察三种方式开展常态化的海洋督察工作。其中,例行督察是对一定时期内海洋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专项督察主要根据领导批示和交办、工作中发现、群众反映、媒体披露等多方面收集到的重大问题线索,针对海洋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或者重大的违法违规问题等特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核督察是对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已批准的海洋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核查,对审批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主要通过核查审批档案资料开展,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督察结束后,国家海洋局将制作督察意见书,反馈给被督察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被督察对象要按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对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要求的,国家海洋局将依法采取实施区域限批、扣减围填海计划指标等措施予以处置。对督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国家海洋局将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海洋督察机构将主动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接收群众提供的线索。督察机构对收到的线索,要进行认真梳理,并进行区分处理。《方案》同时要求,被督察对象整改落实情况通过中央或当地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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