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企业危困为何仍不愿破产
历时5年,王伟至今未收到河南某县棉麻集团公司的56万元经济赔偿款,他双手一摊:“官司打了3年,执行了两年,还是一毛钱没拿到。”该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李卫东也一脸无奈:“棉麻集团公司账面上,一分钱都没有,怎么执行?”
记者通过手机地图搜索“某某县棉麻集团公司”,但按图索骥后发现,眼前的办公大楼虽然高悬着“棉麻集团公司”6个烫金大字,但已经被县城管中队租用。保安人员告诉记者,仅有二层几间办公室为棉麻集团公司使用。不过,这几间办公室都大门紧锁。门上贴着的通知已经泛黄,落款日期为2009年9月28日。
“这种企业看似‘活着’,其实已经‘死了’。我们称为危困企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金融审判庭)副庭长李红说:“如果企业5年前通过企业破产法依法退市或重整,可能不至于有今天的残局。”
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来看,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数量逐年递减,在2007年到2014年8年间,每年新收破产案件个数分别为337、175、103、84、96、95、74、53。
破产重整能避免资产闲置浪费
作为县级集体所有制企业,棉麻集团公司也曾辉煌一时。职工上万名,工资收入在县里是“数得着的”。然而从本世纪初开始,由于企业重大决策失误,企业负债累累。“有能耐的人都走了,剩下的人连工资都发不下来。”
“如果企业能及时走破产清算程序,王伟的赔偿金就不会5年还得不到一分钱,职工的工资待遇也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及时解决。”李红说。
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旨在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清算程序是强制将已经出现破产原因的企业法人的全部财产,依法有序地向全体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最终了结债务人的全部债务,使其依法退出市场,以此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值得强调的是,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在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中排在第一位。也就是说,危困企业首先要偿还职工所应得的资金。
“一些危困企业的厂房、土地、设备、商标和营销网络等,因没有清算、重整而长期闲置浪费,非常可惜。”李红说,除了破产清算制度,企业破产法还设置了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从而为尚有挽救希望的危困企业,提供了避免破产清算死亡、获得再生的机会。
整个社会对破产接受度不高
提起企业破产法,王伟说:“我只想要回自己的钱,根本没想过让公司破产。”该县法院民一厅厅长程海港直言:“好几年没受理过企业破产案件了。”
程海港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企业法人作为债务人,比如棉麻集团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同时,当企业法人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如王伟,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但如果双方都不主动申请,破产程序就无法启动。特别是棉麻集团公司还是县管国有企业,其破产申请还需要征得当地主管部门的同意。”
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在无形中存在一道“玻璃门”。李红分析道:“整个社会对破产制度的接受程度都不够。”从债务人申请破产的角度来看,企业主常常认为破产是件“丢面子的事情”,而且担心破产后会被追究责任。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观念滞后,认为破产是件“不光彩的事情”,有损地方形象和政绩提升,不愿意让企业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也不愿意配合法院做破产案件中的相关工作。“从破产案件审理情况来看,如果政府不支持或不当介入,这项工作就不好做。”
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角度来看,“大多数危困企业的债权人都不只一个,很多债权人都想拿回自己的全部资金,而不愿意耗时耗力,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分享破产企业财产”。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魏德强正在处理一件经济纠纷案,作为胜诉的原告企业Y向危困企业S追讨欠款近1亿。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危困企业S有14个债权人,共欠债2个多亿。按照申请执行的时间顺序,企业Y排在第七位。也就是说,“在危困企业S偿还完前6家债权人后,企业Y才能拿到自己的偿还金,但到时企业S能偿还多少不好说。”魏德强告诉记者,“即便如此,企业Y仍然不想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企业S破产。因为企业Y担心,走破产法可能还没有通过排队等待法院执行,拿到手里的钱多。”
企业Y的担心并非没有道理。魏德强说:“破产程序如果想顺利进行,就必定会产生各种费用,法律上称之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些费用都要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也就意味着,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才能按照法定清偿顺序,偿还所欠职工工资和其他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破产费用除了诉讼费用,还有管理费用,包括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对于进入破产境地的中小微企业来说,破产费用就是一笔巨大支出,何谈债权人的利益?”魏德强说。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从法院的角度来看,李红承认,在目前法院人少案多的情况下,由于破产案件耗时长,程序复杂,法官在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上的积极性受到影响。
破产需多部门与法院联动
市场经济环境里,企业有生,就会有死。企业破产法如何打碎“玻璃门”?李红告诉记者,为了从法院系统内部推动破产案件的受理,实现债务人财产最大化和债权人利益保护最大化,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2011年、2013年出台施行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破产法司法解释(二)》。
然而,破产案件的审理不是一个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单一过程,而是一项系统工程。
李红说,破产法作为新法,其中的一些制度规定有待完善,与一些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有待建立。比如,按照《破产法司法解释(一)》规定,破产申请费只有在破产清算后,才能从破产财产中拨付,法院并没有专门的破产经费。但在破产案件中,必要的经费是案件审理的基本条件,特别是没有一定的费用,管理人就指定不下去。
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往往孤军奋战。比如,在一些破产案件中,如果企业欠交的各种职工保险费,没有政府参与协调减免;或者企业欠交的税费,税务部门不能核销、减免;或者涉及的相关企业无法在工商管理部门顺利注销,都会影响案件推进。
有专家建议加快修订企业破产法,建立与企业破产司法程序相协调、对接的常态性企业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机制;试点设立专门负责协调化解破产企业风险的政府机构;设置“无产可破”企业处置的专项公共资金;对于该破产不申请破产的企业主或者实际控制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加强培养专门从事破产案件审理的法官队伍,积累破产审判经验,推进破产专业审判,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做出的决策:“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