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将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12月31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该政策总共可为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轻企业负担约25亿元。
根据两部门此前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记者 王永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