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须全程向社会公开 加强监督和审计

29.12.2015  08:49

  福州新闻网12月29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政府购买服务采取什么样的购买方式,以及如何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福州市财政局对此专门进行了解析。

  购买主体将所需购买的服务事项及具体要求通过政府采购公共信息平台向全社会公布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的规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分类处置。

  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评审、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购买;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进行购买。

  按规定除涉密事项外,购买主体应及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政府采购信息平台等相关媒体披露,公开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信息,实现政府购买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回应社会关切。

  购买主体应加强自身监督,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承接主体要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承接主体应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成果总结等材料。

  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将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联合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建立相应的信用记录及应用机制,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