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备专职调解员

02.06.2015  11:49

      为建立一支人员稳定、素质高、专业敬业的人民调解队伍,近日,武夷山市采用政府购买公益岗位的方式,配备专职调解员8人。

 

      一、严格调解员选聘条件

 

      专职调解员必须65周岁以下,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和法律、政策知识水平,身体健康,能适应调解工作需要,组织纪律性与工作责任心强,为人公道正派,品行端正,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善于沟通协调,有较为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专职调解员优先从政法系统、法律职业退休的人员、乡镇、街道退休干部、有调解工作经验的企事业单位、社区退休人员等热心人民调解的人员中选聘。

 

      二、严格聘用审批程序

 

      司法所将合符条件的人员名单报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报市司法局审批。经过市司法局审批合格的人民调解员,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与其签订聘任合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给聘书。专职调解员执证上岗,纳入司法所工作监督台,建立花名册。

 

      三、加强专职调解员的管理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司法所负责,并由司法所进行年度考核,专职调解员接受市司法局的业务指导。专职人民调解员统一由市司法局组织实施岗前培训,接受岗前培训并通过考试后方能上岗。

 

      四、落实调解员待遇

 

      专职调解员的工资补贴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畴,由最低工资和案件补贴两部分构成。专职调解员工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支付,列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案件补贴实行 “以奖代补”,列入市级财政预算,按照全市“以奖代补”标准,由市司法局审核合格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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