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制办积极开展政府立法前评估着力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29.06.2015  08:57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浙江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进一步提出“深化立法项目公开征求意见和逐项论证评估机制”。为此,浙江省法制办在编制年度政府立法计划中全面开展立法前评估工作,严把立项关,为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奠定了较好基础。   2014年,浙江省法制办提请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政府立法项目前评估规则》(浙政办发〔2014〕60号),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向省政府申报和报送立法计划一类项目的,要开展立法前评估,并提交立法前评估报告,以便科学确定立法项目。   具体而言,就是通过深入细致调查研究,查摆分析存在问题,采集统计基本数据,论证说明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制度成本和效益,包括拟采取的措施对经济发展、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利弊影响,在实施方面会遇到哪些困难,今后若干年的绩效目标;是否会增加相关主体的义务、负担,影响的范围、程度和持续时间,是否会导致相关群体权利享有和行使的不公平;是否会抑制市场作用发挥、妨碍市场有序竞争或者产生其他负面效应,是否存在政府干预过多的问题;是否与已有相关规定重复、抵触或者不协调;立法后的实施工作主要由哪级机构承担,基层是否有相应的管理服务能力;向有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和公民征求意见情况、主要意见和建议的分类汇总,等等。   同时规定,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或委托其开展评估工作。一年来的实践证明,该项制度的施行,强化了政府立法立项阶段的质量控制,拓宽了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减少了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的发生,增强了制度体系内部的协调性,对提高政府立法科学化、民主化和精细化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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