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同意屏南县人民政府拆迁县中心粮库及代溪镇粮站的批复
30.06.2014 11:02
本文来源: 粮食局
闽粮调〔2014〕82号
屏南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批准搬迁县中心粮库、拆迁代溪镇粮站的请示》(屏政〔2014〕52号)收悉。鉴于你县现有中心粮库及代溪镇粮站仓型落后、技术装备差,不能满足现代化粮食仓储条件要求,以及你县城市建设和公路改造的需要,同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的规定,同意你县搬迁中心粮库(位于屏南城关,占地27亩,2座仓库,仓容1000吨)、代溪镇粮站(占地7亩,3座仓库,仓容1500吨),拆迁盘活资产所得全额用于现代化中心粮库建设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此复。
福建省粮食局
2014年6月25日
本文来源: 粮食局
30.06.2014 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