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债务拟“法定”为例行审计内容

10.07.2014  08:33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于7月9日结束征求意见。

在征求意见稿中,扩大了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对审计体制做出很大改进。其中最大的亮点、引发最多关注的当属将政府性债务依法明确纳入审计的规定。专家认为,政府性债务审计的“法定”意味着其将成为例行审计内容,预算和审计齐头并进有利于债务风险防范和管理。

进展

政府性债务审计“法定”常规化

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风暴”席卷全国,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超过20.69万亿元。这是我国首次摸清政府债务底数,此后社会各界一谈到债务风险必会引用审计结果数据,政府性债务审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已深入人心。

伴随着今年预算法三审拟对地方发债适度“开闸”,一些专家认为,不光要对地方举债“开明渠”,更应该修好“防火墙”防范地方债务风险。

此次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在“审计机关职责”一章中新增了“审计机关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管理以及风险管控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这意味着,政府债务审计从国务院特别组织的一次性审计变为“法定”的常规化审计,纳入审计部门例行监督的职责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常规化的债务审计不一定是全国大规模的债务审计,可以在每一项审计中都特别关注政府性债务审计这个内容。”一位审计系统的工作人员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比如在财政审计中可以包含债务审计,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也可以关注债务审计;在审计署组织的审计工作中有全国的债务审计,在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中也应有债务审计内容。这将是每年都会涉及的一项经常性审计内容,但并不代表每年都搞全国大规模的审计。

审计署特约审计员王雍君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审计的焦点是财政审计,因为财政审计是和公共利益关系最为密切的部分。我国审计的范围虽然比较宽,但是其核心过去是、现在是、未来也将是财政审计。由于政府性债务也属于公共资金范畴,所以财政审计覆盖的范围当然应该包括政府债务,政府性债务当然应该依据法律来管理、审计。

在王雍君看来,债务管理有一个关键环节是审计,把债务管理纳入法治轨道进行审计,债务管理就能有一个重要的制度支撑。“债务管理要有效,一要靠预算,二要靠审计。”王雍君称,“债务管理纳入预算这个提法早就有了,财政部等相关部门也一直在推动,但这还是不够的,债务还要纳入法制化、常规化的审计轨道,预算管理强调事前的控制,审计大多是强调事后的问责。只有预算和审计齐头并进,债务管理才能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