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就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作出批复

16.06.2014  11:35

   

5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就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作出批复(鲁政字〔2014〕104号),同意在枣庄、烟台、潍坊、济宁、莱芜、临沂6市和章丘市、莱西市、枣庄市山亭区、滕州市、烟台市牟平区、招远市、栖霞市、潍坊市寒亭区、安丘市、高密市、曲阜市、汶上县、梁山县、临沂市河东区、莒南县、临沭县、巨野县、郓城县1 8个县(市、区)开展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其中在枣庄市山亭区、滕州市、招远市、潍坊市寒亭区、安丘市、高密市、曲阜市、临沂市河东区、莒南县、临沭县10个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专项试点。

文件指出,供销合作社开展试点要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市场经济方向,坚持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属性和特色,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加快组织创新、服务创新、经营创新和工作机制创新,健全基层组织,激发内在活力,进一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系,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推进服务规模化、流通现代化,促进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努力将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

文件强调,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统筹谋划、突出重点,把握底线、分类指导,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要加强与试点市、县(市、区)政府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文件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扶持,支持试点单位开展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和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等工作;按照严格规范、加强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发展合作金融和保险等农村金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