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印发《福建省河长制实施方案》

05.09.2014  12:51

      近日,省政府印发《福建省河长制实施方案》,要求2014年底前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有效遏制乱占乱建、乱排乱倒、乱采砂、乱截流等“四乱”问题,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突发水环境事件,河流断面水质、水生态、水环境面貌明显改善,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全面落实,基本实现“水清、河畅、岸绿、生态”的目标。

        根据方案,河长、河段长是包干河流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导下级河段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河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上下游之间纠纷,组织整改包干河流突出问题,开展水环境应急事件处置,协调处理流域保护管理、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重大问题。河长、河段长的联系部门,负责协助河长、河段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河段长。

      此外,市、县(区)政府相关负责人要担任辖区内河流的河段长,同时明确联系部门和责任主体;流域所经的县(市、区)政府要确定乡(镇、街道)河段长、村级(居委会)专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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