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

21.12.2015  09:4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推进我省标准化工作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标准化工作改革,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标准体系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适应问题,改革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改进标准制定工作机制,强化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把该放的放开放到位,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把该管的管住管好,强化强制性标准实施及监督,保证公益类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基本供给。 二是坚持统一管理、分工协调。既发挥好省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责,又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在相关领域内标准制定、实施及监督的作用。 三是坚持依法行政、统筹推进。加快标准化法治建设,做好标准化重大改革与地方标准化法规、规章制度修改完善的有机衔接;合理统筹改革优先领域、关键环节和实施步骤,通过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增量带动现行标准的存量改革。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有效支撑统一市场体系建设,让标准成为对质量的“硬约束”,推动我省标准化综合水平迈入国内先进行列,努力增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竞争力。 二、改革措施 通过改革,把政府单一供给的现行标准体系,转变为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的改革要求,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分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 (一)清理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照国家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清理我省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对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对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对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经济管理等范围的力争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化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法律法规对标准制定另有规定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强制性地方标准,暂按现有模式管理。 (二)优化完善推荐性地方标准。在标准体系上,进一步优化推荐性地方标准体系结构,突出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公益属性,逐步缩减现有推荐性地方标准的数量和规模。在标准范围上,推荐性地方标准可制定满足地方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完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社会治理、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等领域标准门类,加快形成结构合理、重点突出的推荐性地方标准体系,不断提高推荐性地方标准的整体水平。在标准管理上,省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推荐性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重点从立项、审查、编号和发布等关键环节,加强推荐性地方标准的管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制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强化制修订流程中的信息共享、社会监督和自查自纠,有效避免推荐性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立项、制定过程中的交叉重复矛盾。简化制修订程序,缩短制修订周期,提高审批效率。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公益类推荐性地方标准文本。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及时开展标准复审和维护更新,有效解决推荐性地方标准缺失滞后老化问题。加强落户我省的国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提高广泛性、代表性,保证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公正性。 (三)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在标准制定主体上,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在标准管理上,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省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团体标准发展实施意见、贯彻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对团体标准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监督。在工作推进上,选择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先行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进步。推动团体标准上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四)放开搞活企业标准。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增强企业标准创新活力。鼓励标准化专业组织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 (五)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鼓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福建标准”走向国际,赢得技术话语权,增强国际竞争力,带动我省产品、技术、装备、服务“走出去”。鼓励我省具有技术优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事业单位主导和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拓展与主要贸易国和地区的标准互认,推动我省优势产业技术标准的国际应用。积极推动外资企业参与我省地方标准制定。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完善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为全省开放型经济发展提供标准化服务保障。 三、组织实施 坚持整体推进与分步实施相结合,按照逐步调整、不断完善的方法,协同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任务。我省标准化工作改革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2015-2016年),积极推进改革工作(行动计划见附件)。 ——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并实施。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视同完成备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清理我省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对不再适用的强制性地方标准予以废止,对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2016年6月底前完成) ——集中组织开展推荐性地方标准复审和修订工作,重点解决标准滞后老化以及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交叉、矛盾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我省推荐性地方标准体系,提高推荐性地方标准的整体水平。(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优化推荐性地方标准立项和审批程序,缩短标准制定周期。加强推荐性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后评估。(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落实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选择具备标准化能力的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在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制定团体标准发展实施意见、贯彻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健全省政府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制定相关制度文件。(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二)第二阶段(2017-2018年),稳妥推进向新型标准体系过渡。 ——确有必要强制的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力争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2017年完成) ——加快推进《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提出地方性法规修正案,确保改革于法有据。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进一步明晰推荐性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厘清各类标准间的关系,逐步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2018年完成) ——培育若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制定机构,制定一批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建立团体标准的评价和监督机制。(2017年完成) ——完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并全面实施。(2017年完成) ——与国际标准水平一致性程度显著提高,我省主要消费品领域与国际或国内标准一致性程度达到95%以上。(2018年完成) (三)第三阶段(2019-2020年),基本建成结构合理、衔接配套、覆盖全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新型标准体系。 ——政府主导制定的推荐性地方标准限定在公益类范围,形成协调配套、简化高效的推荐性地方标准管理体制。(2020年完成) ——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发展较为成熟,更好满足市场竞争、创新发展的需求。(2020年完成) ——参与国际标准化能力进一步增强,“福建标准”走向国际步伐明显加快,主导和参与国际标准研制数量大幅增加,为全省开放型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撑。(2020年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健全完善省政府标准化协调推进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标准化重大改革事项,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协调解决涉及跨部门、跨领域的标准化建设重大问题,推动标准制定实施中各项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省政府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日常工作由省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承担。各地要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标准化工作资金投入,将制定强制性标准和公益类推荐性标准、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等标准化活动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鼓励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加大投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加快实施标准化战略,编制本地区标准化发展规划,积极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承担创新性、公益性标准实施试点示范项目的建设,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强重大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项目标准先进性审查,对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的给予优先支持。 (三)强化标准的实施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标准的推广运用,加强产品质量安全、人身财产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社会治理、公共服务、民生保障、信息化等领域标准实施的监督。要完善工作机制,做好标准实施的跟踪、评估和反馈工作,严肃查处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保证强制性标准的权威性和约束性,发挥推荐性标准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四)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坚持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建立完善标准化服务体系,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加强对标准信息的综合加工、深度开发,不断创新服务形式,拓展服务渠道,为全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标准信息服务。着力加强标准化科研和服务能力建设,促进标准化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和产业联盟健康发展,培育和发展标准化研究、咨询、检测、认证等中介服务机构。 (五)加快推进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标准化课程,联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开设标准化相关专业,开展标准化科学研究和高端培训。广泛开展各类标准化培训,建立标准化岗位继续教育制度,努力培育一批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重视培养和引进从事标准化研究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充实完善省标准化高级专家库。鼓励标准化人才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六)优化标准化发展环境。建立重要标准新闻发布制度,对社会关注、公众关心的标准及时进行宣传和解读。积极组织“世界标准日”“质量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质检科技周”等宣传活动,深入开展标准化工作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等,普及标准化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营造人人关注标准、重视标准、使用标准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福建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行动计划(2015-2016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1日
附件   福建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行动计划 (2015-2016年)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7号),协同有序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确保第一阶段(2015-2016年)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开展强制性标准清理评估。研究制定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范围和原则,对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开展全面清理、评估,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确需强制的,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的工作建议。除法律法规对标准制定另有规定外,不再下达新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计划。(省质监局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改革方案》已明确按或暂按现有模式管理的领域,依据现有管理职责,按照《改革方案》精神,分别开展强制性标准的清理评估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推荐性标准复审和修订。对现行推荐性地方标准开展集中复审,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同层级间存在矛盾交叉的,根据复审结果进行整合修订;与国家、行业标准存在较大差距、已经滞后于产业和技术发展的,分批次开展修订工作。(省质监局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推荐性标准制修订程序。简化推荐性标准制修订程序,缩短制修订周期,提高标准质量和制修订效率。加强标准立项评估,从源头上确保标准质量和协调性。加强对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环节的监督。改进地方标准备案管理,加强推荐性标准立项、批准发布信息交换和共享,提高各级推荐性标准的协调性。(省质监局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团体标准试点。研究制定推进科技类学术团体开展标准制定和管理的实施办法。做好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试点工作,在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先行先试,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加快制定团体标准发展指导意见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进一步明确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和评价准则。(省质监局、省民政厅、省科协牵头负责) 五、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试点。建立完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研究制定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指南,鼓励企业进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六、强化标准实施与监督。加大科技研发对标准研制的支持,增强标准适用性。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开展强制性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探索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加强标准的培训、解读、咨询、技术服务,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机构,推动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加大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质监局、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改进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修订《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提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成的代表性,完善广泛参与、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管理科学的工作机制。(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加强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严格委员投票表决制度,完善考核评价机制。(省质监局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加强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管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规则的制定。推动我省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国际、区域标准化组织和国际国外先进产业技术联盟的标准化活动。鼓励外资、台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活动,营造更加公开、透明、开放的标准化工作环境。不断拓宽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领域范围,以新兴产业和我国特色优势领域为重点,争取承担更多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领导职务和秘书处,实质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逐步提高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比例。(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九、推动福建标准“走出去”。围绕“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等战略,研究制定福建标准“走出去”工作方案,推动电商等重点领域标准“走出去”。发挥我省作为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的区位优势,立足福建、服务全国、连接海上丝绸之路各国,开展海上丝绸之路沿途国家的标准比对、研究,打造高端国际标准研究中心,为福建产品走出去提供技术支撑。(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十、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标准化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规划建设统一规范的全省标准信息网站,为社会提供服务。建立标准公开制度,推动政府主导制定标准的信息公开、透明和共享,及时向社会公开标准制修订过程信息,免费向社会公开强制性标准全文,研究推动逐步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省质监局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的宣传解读,组织电视媒体、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宣传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联动共享机制建设,加强对标准化重大政策和重点工作的普及性宣传,加大重要标准宣传贯彻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十二、加强标准化工作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标准化工作经费。制定强制性标准和公益类推荐性标准以及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加大投入。(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标准化法治建设。开展对现行标准化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明确立改废的重点。开展标准化法配套法规、规章的研究和起草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健全完善由省政府领导同志为召集人、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政府标准化协调推进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省质监局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对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协同配合。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行动计划,结合实际,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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