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高成长企业六条措施的通知

29.05.2015  20:5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培育和推动高成长企业发展,促进全省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经省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措施。 一、明确培育重点和目标。高成长企业是指行业领先、技术先进、管理高效,具有可持续快速发展能力的企业。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下,以促进制造业创新发展为主题,以提质增效为中心,以两化融合为主线,培育一批高成长企业,实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新兴产业倍增发展,对促进全省工业创新转型和稳定增长至关重要。全省力争通过3年努力,至2017年底,推动高成长企业成为拉动全省工业增长的中坚力量,对全省工业经济增长贡献率达10%以上。 二、认真落实各项稳增长政策。高成长企业适用省政府《关于支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促进工业稳定增长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18号)和《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号)等文件中有关龙头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其中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奖励条件为单个中标合同金额800万元以上,带动省内中小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采购系统奖励条件为年新增省内配套采购额800万元以上。 三、强化要素保障服务。高成长企业实施全方位动态管理、跟踪服务,每年由省经信委按标准发布高成长企业名单,组织实施培育计划。企业要素保障实行“直通车”服务,在融资服务、煤炭供应、电力调度、油品调用、运输计划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建立健全省、市、县问题会办、分级协调、跟踪服务机制,保障企业稳定生产。加强高成长企业投资项目在规划布局、招商引资、实施建设等方面统筹管理,优化投资项目行政备案和核准流程,提高前期工作效率,重大项目用地、用林、用海、能耗等指标由各地给予优先统筹解决,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加大融资服务力度。省级设立不少于30亿元规模的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重点支持高成长企业项目跟进投资、科技研发、新产品产业化推广等,有条件的设区市可设立相应基金或由省级投资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对社会资本及国内外创投机构参与高成长企业股权投资,从产生收益年度起按照企业贡献程度,所在地政府可视情给予资助。各地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高成长企业担保业务,省级再担保机构优先为其开展再担保业务。 五、支持首台(套)装备推广应用。落实国家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的政策,支持和鼓励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自主投保,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综合保险产品进行承保。对生产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所列装备产品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制造企业,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请保费补贴,对获得国家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补贴的制造企业给予实际年度保费20%的补贴,对符合省内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的制造业投保企业给予实际投保年度保费50%的补贴,补贴费用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中安排。 六、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工业设计中心、质量标杆、知识产权应用标杆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国内领先水平的新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从省质监局标准化专项资金中安排。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以及对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按省有关规定实行科技创新股权和收益激励。高成长企业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等费用全额计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准予按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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