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出台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办法

05.06.2015  11:44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宁的蕉城区政府出台《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预防合同纠纷,增强政府依法行政和防范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在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对外签订的投资框架协议书和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自然资源及公共资源利用的协议,是合同双方履约的法律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征收等已有规范规定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    政府合同订立坚持“承办部门起草初审、相关部门协调会审、政府法制办和政府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政府集体审定”的原则。 第五条    起草政府合同,应当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没有示范文本的,由区政府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防范合同法律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为原则。 第六条    区政府签订合同,根据合同内容确定承办部门。承办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合同项目的谈判、协商; (二)调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 (三)起草合同文本; (四)涉及公众利益的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社会组织的意见; (五)涉及专业技术领域的政府合同,委托、邀请专家学者、专业机构审查; (六)书面汇报,将合同的洽谈过程、重要条款说明、法律政策依据、联系人及征求合同涉及部门意见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第七条    相关部门会审一般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召开,承办单位、外经、财政、法制、住建、规划、国土、税务等相关部门专门人员参加的协调会议。开展对合同主体、优惠政策、土地提供、履约保证、生效条件等内容的审查。 第八条    政府合同由承办部门起草初审、相关部门协调会审后,由政府法制办和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没有起草初审和相关部门协调会审意见的不予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合同文本的内容是否会产生法律风险,是否会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产生不利影响; (二)合同文本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 (三)合同文本违约责任是否明确; (四)合同文本是否对纠纷解决方式有规范的约定; (五)合同文本中是否含有其他不合法内容的条款。 第九条    经合法性审查后,按照区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拟签订合同的集体审定程序,承办部门报区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条    政府合同经审定后,由承办部门按审定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并承担合同签约事宜。 第十一条    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对涉及合同履行中的变更、解除、违约、争议解决等重要事项,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区政府。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签订合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合同签订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二)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合同的; (四)应当追究合同相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审定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完善的; (六)在合同签订、履行等管理过程中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宁德市蕉城区政府法制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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