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福州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福州新区的批复》(国函〔2015〕137号)和《福州新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支持福州新区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一)指导和支持福州市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紧紧围绕《总体方案》提出的“打造两岸交流合作重要承载区、扩大对外开放重要门户、东南沿海重要现代产业基地、改革创新示范区和生态文明先行区”战略定位以及发展目标、功能分区,编制好《福州新区发展总体规划》和《福州新区总体规划》,科学谋划新区发展和空间布局,引导和促进新区持续健康发展。做好新区与中心城区和周边地区的规划衔接,有效疏解中心城区功能和人口,促进区域联动发展、一体化发展,加快闽江口金三角经济圈建设。支持将新区规划重大支撑性项目纳入国家和省“十三五”规划。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住建厅等
(二)推动福州新区“多规合一”,划定“一张图”,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信息管理平台,做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的衔接融合,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约束力,促进土地、林地、水、滩涂、湿地等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国土厅、发改委、环保厅等
二、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
(一)支持福州市探索建立职能综合、扁平高效的福州新区管理模式,抓紧设立新区管理机构,在职数和编制上予以支持和明确。新区管理机构组建方案,由福州市提出,按程序研究办理。
责任单位:省编办
(二)赋予福州新区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根据新区功能定位和管理体制,将省里能下放或委托的权限全部予以下放或委托。国家政策法规规定不得委托或下放以及需要省综合平衡的省级管理权限,可建立新区管理机构与省直接请批关系。下放或委托的权限清单由省审改办牵头提出,报请省政府批准实施。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省直有关部门
(三)支持福州新区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对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不再实行行政审批。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
三、扩大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
(一)积极推动在福州新区率先复制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各种创新举措,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溢出效应,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新区投资贸易便利化。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二)支持福州新区围绕强化福州海上合作战略支点作用,发挥海、空港优势,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海、空港合作,促进互联互通。推动举办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博览会,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特别是东南亚国家的经贸合作,促进双向投资。认真落实支持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加快发展的十三条措施,推动交易所在海上丝绸之路沿线主要国家设立交易分中心,引导省内大型商贸物流企业、大型采购商家入驻交易所。支持整合申请福州空港综合保税区,推进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整合优化,开展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试点。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外办、质监局、福州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
(三)鼓励福州新区加快外贸转型升级,省级资金切块下达福州市,对市级扶持资金给予配套。落实关于江阴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加快发展的五条措施和六条补充措施,促进江阴口岸做大做强。支持福州临空经济区、闽台(福州)蓝色经济产业园申请设立省级开发区。对新区贸易促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50%的资金支持,促进跨境电商等新型贸易方式发展。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