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51项规定,取消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国、跨国境和跨省区域的科学技术奖登记。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相应条款作出了具体修订。2014年8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政〔2014〕39号),取消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审批。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发展需要,十分必要对《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相应条款及时作出修改。 此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已经十多年了,有些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适时修订。如,《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设置的奖励金额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随着我省经济快速发展,已不足以体现政府和全社会对科技创新的关心、重视和激励力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省自2009年已开始调整奖金额度:省科技重大贡献奖80万元/人;一等奖30万元/项、二等奖10万元/项、三等奖5万元/项(2012年将一等奖奖金调整为15万元/项)。《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设置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奖等四个类别。颁布实施后先行设立了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科学技术奖。至2010年调整设立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和自然科学奖,其中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奖变更为自然科学奖。因此,在这次修正中,有必要对奖励的奖种变更和奖金金额进行重新修改,适应形势发展之需。我们会同省科技厅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奖励办法的适用对象问题。原《办法》未对适用对象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际执行过程中,对在闽工作的境内外个人和组织能否申报奖励产生模糊的理解和认识。当前,我省正处于加快建设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和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多个国家级改革试点,同时我省又是科技资源小省,亟需集成政策和资源优势,加大力度引进和培养一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为多区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和智力支撑。因此,《办法》的修改借鉴2014年重新修订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条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明确我省奖励办法的适应对象,并强调应包括在闽工作的境内外的个人和组织。 (二)关于涉及行政审批事项条款的修改问题。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作修改,取消了对社会量设奖的登记。此次《办法》的修订参照国务院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做法,对涉及社会力量设奖条款作出修订调整:一是将第七条修改为:“社会力量在本省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剽窃、泄露技术秘密。”二是删去针对第七条设置的相对应的处罚措施,即,第二十一条。 (三)关于具体奖励金额条款的修改问题。为更加科学设置奖励金额,使之更好地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对奖励金额不作具体数字化规定,而规定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我省创新与发展实际情况提出奖金设置建议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此外,参照原奖励办法第八条“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人奖金额为5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用于改善生活条件;4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的奖金分配比例,明确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金的20%属获奖者个人所得,用于改善生活条件;80%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四)关于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中“形式审查和公告环节”修改问题。奖励的公告应当是作出行政奖励决定后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告知,而形式审查及对外公开属于评审内部程序,应以公示形式予以表现更为科学合理。因此,将“形式审查和公告环节”修改为“形式审查和公示环节”,条款内容作相应修改。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3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网址:www.fjfzb.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收,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