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21.05.2014  19:34

今年1-4月,市政府共受理8件不服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复议案件,案件数是去年同期的2倍。市法制局在依法审理此类案件的同时,进行了相关研究,分析了行政机关在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一、主要问题 (一)一些行政机关没有专人负责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分信息公开申请被当做信访件处理而流失,尤其是对网上信息公开申请未能及时查收,导致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 (二)少数行政机关在其官方网站维护升级期间未在网站上予以公告提示,导致申请人在网站上申请信息公开显示“提交成功”,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并未收悉导致没有回应,引发行政纠纷。 (三)个别行政机关在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时,未能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在答复过程中存在程序、实体上的问题。如,有的答复由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其下属的执法部门作出、有的对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亦自行收集汇总后告知申请人、有的未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答复等。 二、相关建议 (一)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本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对通过网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可在网站上设置提醒功能,做到及时接收、依法答复。 (二)各级行政机关在其官方网站维护升级期间,应当在网站醒目位置进行事先公告提示,如“网站维护升级期间暂不受理网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避免在因网络问题行政机关不能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下,误导了申请人。 (三)在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时,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而不能以内设机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下属组织进行答复。 2、理解“特殊需要”的内涵。《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与申请人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3、界定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而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中“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此外,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行政机关一般也不需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4、规范政府信息的答复形式。行政机关在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时,除应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区分情形进行答复外,还要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规范答复的形式。申请人要求以纸质或者电子数据形式提供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行政机关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但应当在政府信息答复中明确告知提供的方式。 (四)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力度。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大大减少依申请公开数量,减少由此引发的行政争议。建议各级行政机关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按照国务院《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信息、财政资金信息、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共服务信息、公共监管信息等方面的公开工作,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厦门市法制局)

中国(福建)—东盟经贸合作论坛在榕举办
  6日,中国(福建)—东盟经贸合作论坛在榕举办。政府
福山郊野公园入选绿色低碳典型案例
  昨日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政府
军地领导在福州检查指导征兵体检工作
  8月3日,副省长、省征兵领导小组副组长王金福,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