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和法院:行政协调力促“官民”握手言和

17.06.2014  18:58
  6月13日,吴某向政和法院提交撤诉状,原告吴某诉政和县公安局、第三人吴某某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官民”终于握手言和。今年以来,政和法院积极探索行政协调机制的运用,行政和解率达75%。

  原告吴某因打架被政和县公安局拘留10天,吴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失公道,向政和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政和县公安局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政和法院通过请进来、走出去以及电话、网络等方式,倾听各方的意见和理由,经过认真梳理,归纳出本案的焦点在于吴某对第三人吴某某及对本案的认知存在偏差。因此,在案件审理中,致力将法院打造成为双方沟通交流的“平台”,让怨气、怄气、不解在交流、协调中变为理解,让冲突在理解中消除。

  行政诉讼案件中,大多由于“官民”缺少有效的沟通方式和途径,从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或疑问时,不能得到有效的解答,于是积疑累怨成诉。对此,该院行政庭以行政协调为载体,极力构建“官民”互动的有效沟通平台,让百姓的诉求得以充分表达,合理对待,既可增进群众对行政机关工作的理解,也可让行政机关从中发现工作的不足与瑕疵,提升业务水平,达到“双赢”。

  该院探索建立了行政协调机制的雏形。首先是建立起行政协调渠道,借助乡镇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乡镇村民组织代表等便于沟通的优势,做好外围了解工作,将矛盾产生的背景、当事方的思想动态以及诉求详细了解;其次是将掌握到的情况,向分管院领导、院长逐级汇报,确立协调方案;再次是采取“背对背”的协调,“面对面”沟通。即分别与双方面对面的沟通,听取各方对案件的真实看法、诉求及对对方的意见。并将法院前期走访了解到的情况与之交流,准确把握矛盾突破口;最后适时抓住有利契机,召开三方行政协调会,组织面对面沟通、法院居中说理,将案件进行全面梳理,灵活运用典型案件说法释理,引导双方相互理解。

  “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法院,要对百姓有更多的宽容和理解,让百姓看到自己为民服务的诚意,那么就会减少诸多误解。”政和法院刘尔华院长感慨道。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