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和法院判决闽北首例超载入刑案

18.10.2016  11:07
  10月11日,政和县法院对《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以来,南平市首例严重超员载客涉嫌危险驾驶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宋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8月9日7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从政和县汽车站出发往杨源乡西门村行驶,行经宁上高速杨源收费站时,被南平高速交警当场查获。经查,驾驶车辆核定载客19人,从车站出发乘载17人,但途中继续乘载其他旅客22人,实载39人,超出该车核定载客人数的105%。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车辆核定载客19人,但实际载客39人,超员20人,严重超额载客,其行为已构危险驾驶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对危险驾驶罪主要进行了两方面修改:一是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增加为犯罪,扩大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范围;二是进一步明确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校车、客运严重超载超速或者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