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和检察:让相对不起诉权在阳光下行使

09.10.2014  01:43

福建检察网10月8日讯(叶睿和 张荣俊)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进司法公正为民,政和县检察院积极探索研究相对不起诉制度。今年9月,该院制定《关于适用相对不起诉工作的意见》,进一步细化执行的一般规定和具体标准,增强该制度适用的均衡性。

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的案件,经公诉部门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作出的决定。早在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前,政和检察院就开始了附条件相对不起诉的试行,经过不断总结提升,建立了“社会调查形成报告——检委会讨论作出决定——案后跟踪回访帮教”的相对不起诉工作流程。刑事案件发生形式日趋丰富的今天,该院将相对不起诉工作制度广泛应用于处理邻里口角纠纷、生产经营纠纷造成轻伤并达成和解以及盗窃财物、交通肇事经施害方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案件上,使被害人利益得到最大化的救济,在优化司法资源的同时,促进了社会和谐。

今年以来,该院共对3起刑事案件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较好地修复了当事人双方社会关系。如办理犯罪嫌疑人范某故意伤害案中,承办人在了解案情时发现本案因邻里间因建筑垃圾倾倒发生争执,双方互殴造成被害人余某胜轻伤。考虑到嫌疑人范某有自首情节,且通过一次性赔偿医疗费8万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办案检察官随即根据其相对不起诉的情节开展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等调查,充分分析其社会背景、犯罪原因,审视作出相对不起诉可能引发的社会后果,形成的书面报告经检委会决定通过,检察院最终对范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实际案情作出起诉和不起诉决定,这就要求承办检察官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司法裁量权。据了解,不起诉决定作出的六个月内,办案人员还应对不起诉人表现情况进行回访考察,在切实保障司法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同时,提高检察权的权威和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