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当前,大数据成为重要社会财富和生产要素,成为全球信息化加快发展的主旋律,推动着政府职能转变、引领社会管理变革、加速企业技术创新。利用大数据推进信息化在更高层次上建设发展是必然趋势,发展大数据是培育信息网络经济的重要方面。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推进大数据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我们要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信息资源深度整合,打通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大动脉’”。2016年5月9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加大政府信息开放力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都应向社会开放,使之转化为社会财富;打通‘信息孤岛’,下决心打破‘数据壁垒’,拆除‘隔离墙’,实现各部门、各层级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充分共享,最大程度地便民利民”。《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提出“加快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推动资源整合,提升治理能力。加强对政府部门数据的国家统筹管理,加快建设国家政务数据统一开放平台。推进公共机构数据资源统一汇聚和集中向社会开放,提升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标准化程度”。《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数字福建”建设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5〕4号)提出“创新信息资源管理利用服务模式。加快建立大数据形成机制,建立综合管理和具体负责相结合、分级应用和综合利用相统一的信息资源管理利用制度,授权省数字办负责全省公共信息资源综合管理,推进数据资源应整尽整、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
目前,随着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我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体系基本建成,但“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现象层出不穷,群众办事重复提交材料。目前,政府现有数据管理体制是“谁采集、谁占有、谁使用”。这导致数据分散管理、规模偏小、利用不充分、创新应用不足、共享积极性不高等问题。数据管理体制的弊端已严重制约我省电子政务深化建设,进而限制政府治理和服务能力水平的提升。因此,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大数据工作精神,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充分发挥大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作用,充分释放大数据驱动创新发展、提高治理能力、创新公共服务的巨大潜能,加强我省政务数据统筹管理,推动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培育大数据龙头企业,抢先发展大数据产业,充分发挥政务数据价值,推动政务数据向社会开放,鼓励社会开发利用,加快我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助推数字福建迈向大数据阶段,十分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办法》,从制度上切实保障政务数据整合、共享和开放。我们会同省发改委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政务数据管理的职责分工问题。政务数据管理涉及的部门很多,难度较大,为了加强沟通协调,推进政务数据管理工作,十分有必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此,拟在《办法(草案)》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管理机制,协调解决政务数据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为强化数据资源统筹管理,做好大数据技术、应用和产业总体规划和协调推进,十分必要明确具体的数据管理机构及其相应职责,为此,拟在《办法(草案)》第七条规定,省、设区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的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指导监督等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管理工作。下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配合上级数据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数据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关于政务数据的汇聚问题。数据汇聚是形成和发展大数据的基础,是在现有业务系统基础上整合政务数据,实现统筹管理,并对数据进行融合和重组,从而提升数据共享应用水平、创新共享应用新模式。数据汇聚不改变现有各类业务系统和对应数据库的运行,不影响各单位业务应用。而且,随着省直部门数据中心整合的推进和云计算平台的建设投入使用,汇聚已具备了支撑条件。汇聚后的数据管理方式将有效降低各部门数据管理成本,充分发挥数据利用效能,切实提高行政效率。为了规范数据的汇聚,拟在《办法(草案)》第十八条规定,政务数据汇聚平台是实施政务数据汇聚和共享应用的载体,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在省和设区市两级建设部署、分布运行,实现互联互通。未经省数据管理机构批准,各县(市、区)和各级数据生产应用单位不得建设独立的政务数据汇聚平台。拟在《办法(草案)》第二十条规定,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按照采集目录、登记信息,在规定期限内向政务数据汇聚平台汇聚数据。拟在《办法(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在新建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前登记汇聚项目相关数据。对未实施汇聚的新建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不得予以验收,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资金。
(三)关于政务数据的共享问题。各数据生产应用单位迫切需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多渠道快速准确地获取数据,切实提升政务服务和监管水平。现有数据共享存在数据获取难度大、共享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减轻群众和基层信息负担,必须通过创新共享应用模式来强化和推动数据共享。为此,拟在《办法(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城乡治理中,采用比对验证、检索查询、接口访问、数据交换等方式,实时共享政务数据。拟在《办法(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上一级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根据下级工作需要,将集中存储的政务数据及时返回或开放给下级单位。下级单位应当支持上级共享利用本级政务数据。直接使用中央国家机关业务软件的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实时返回共享机制,确保属地存储和应用。拟在《办法(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制定政务数据服务标准,及时发布、主动推送,支持社会利用大数据开展监督,发挥信息公示、预警、引导作用,提高社会运行预见性和精细化。
(四)关于政务数据的开放问题。为保障政务数据安全、有序开放,切实维护各地市对政务数据的管理权和收益权,更好响应社会各界对政务数据的需求,拟在《办法(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省、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数据生产应用单位编制、公布政务数据开放目录,并及时更新。拟在《办法(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省、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政务数据开放目录,依托统一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实施政务数据向社会开放。拟在《办法(草案)》第三十条规定,政务数据开放分为普遍开放和授权开发。普遍开放的政务数据,可直接从政务数据开放平台获取;授权开发的,须得到省或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授权。
(五)关于政务数据的开发利用问题。为充分发挥政务数据效益,实现数据资产增值,除了普遍开放和本省注册法人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申请授权开发外,拟按照“一行业一平台,一平台一数据”的理念,将政务数据指定委托我省相关企业或机构经营管理政务数据,以数据资产方式,吸引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组建合作公司,开发大数据产品和服务,推动我省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为此,拟在《办法(草案)》三十二条规定,内资控股法人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可向省或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申请授权开发政务数据。拟在《办法(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省、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可指定委托有关企业或机构经营管理政务数据,以数据资产形式吸引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组建合作公司,开发利用政务数据。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8月2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网址: www.fjfzb.gov.cn ),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收,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email protected] 。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