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简政放权进一步下放内资市场主体登记管辖权限
19.08.2016 01:07
本文来源: 工商局
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服务市场主体就近就地办理登记,营造更为便捷高效的准入环境,省工商局日前结合实际情况,出台文件,进一步下放全省内资市场主体登记管辖权限。主要措施包括:
一、规定各市、县(区)登记机关负责登记本辖区内以下非公司企业:本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本级登记机关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出资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
二、正式对此前在部分地区实行的以下登记权限予以明确:县级登记机关负责登记本辖区内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县级登记机关和当地政府赋予市场主体登记职能的各类经济管理区登记机关可根据本辖区内市场主体发展、分布实际情况,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不含台湾居民、农民个体工商户)委托给工商(市场监管)所登记。
三、规定除省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期货企业、工商总局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应由省工商局登记外,省工商局授权设区市、县级登记机关可登记本辖区内以下企业: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持股50%以上的公司;省级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出资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四、明确设区市登记机关可登记本辖区内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来源: 工商局
19.08.2016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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