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改线路埋隐患致工人触电受伤 线路主人赔8万
擅改线路埋隐患 线路主人赔8万
法院:供电公司非该线路的所有者和管理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约定A公司将位于某工业区的厂房出租给B公司作为仓库,租赁时间5年,在此期间,因承租厂房的屋顶上有一条夹缝漏雨,影响正常使用,为了修补夹缝,B公司将该工程承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阿为(化名)施工,阿为又雇佣阿光(化名)参与施工。
在施工中,阿为和阿光因触碰到横架在承租房上属于阿莫(化名)的低压线路,致使阿为以及阿光跌落地面,造成损害。其中,阿为受伤严重。
事后,阿为起诉A公司、B公司、阿莫及某市供电公司,要求赔偿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阿为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在向B公司承包工程后,与阿光共同施工,属于高空危险作业。在施工过程中,阿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他对损害结果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A公司在建设房屋时,由于建设土地的上方架设有阿莫专用的供电线路影响其建设施工,A公司在移动供电线路时,未按照供电线路架设的技术规范操作,致使改造后的供电线路留下安全隐患,并致后来发生事故,因此A公司应对事故承担20%的赔偿责任。B公司把工程承包给阿为,在选任上有过失,且未尽到管理、监督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阿莫是发生事故供电线路的专有使用人,对线路的安全负有维护、管理义务,他在A公司对他专用的供电线路进行改造时,对该线路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制止、消除,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20%的过错责任,供电公司不是事发线路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因此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错误,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一审确定阿为的损失为40万元,据此,A公司、B公司、阿莫各得赔偿8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又是一起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触电伤亡的损害赔偿纠纷。A公司在移动供电线路时,未按照供电线路架设的技术规范操作,使改造后的供电线路留下安全隐患,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供电公司非该线路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因此无法定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