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租期内销账户拒收租金 租户将租金向公证处提存获法院支持
21.08.2015 10:26
本文来源: 法院
2010年,老何与小刘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老何将一间店面出租给小刘,租赁期间从2010年至2016年,并约定了租金第一、二年为4万元/年,从第三年起每年租金上浮10%直至合同终止或解除,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租赁期间小刘应按时支付租金,拖欠租金达一个月时,老何有权解除合同。
2014年7月,老何突然将收租的银行账户注销。2014年10月、2015年1月,小刘两次向老何邮寄告知函,告知老何因其提供的收取租金的账号被注销,小刘无法向老何支付店面租金,要求老何在收到告知函之后5日内与小刘联系,否则小刘将把租金向公证处办理提存。而后,小刘将其应支付的两个季度租金2.7万元向公证处提存。
2015年1月,老何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小刘支付未缴的租金2.7万元、占用二楼房屋的租金14.5万元及违约金,并将房屋恢复原状归还给自己。
老何认为,小刘从2014年10月起就没有缴交租金,违反合同约定。小刘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其有权解除本合同。截至2013年8月,该铺租金已涨至12万元/年,现有租金约定不合理,按交易习惯及房屋随行就市的做法,老何如果继续履行合同,每年将损失7万元。原、被告签订合同时,小刘只承租店铺一楼,但小刘在使用过程中,将一、二楼楼层全部占用,小刘擅自使用店铺二楼,违反合同约定,属侵占行为,应向其缴纳占用费。
小刘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就租金做了明确的约定,老何为达解除合同目的,拒收租金,违反了双方约定及诚实守信的原则。且双方签订合同时,店面就存在夹层,老何在订立合同时也同意将夹层一并出租,老何将店铺的“夹层”说成“店铺为二层楼”,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原告与被告因店面租赁而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老何与小刘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老何所称的被小刘占用的“二楼房屋”实际为跃层,该跃层并未有独立的产权,根据市场交易习惯,应当认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出租物业包含该跃层,不宜对跃层单独计算租金,故对老何的该诉求不予支持。
老何在未与小刘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其用于收取租金的银行账号注销,现小刘已如期足额将到期应缴租金向公证处提存,该提存符合法律规定,老何应至提存部门领取租金,故对老何的要求不予支持。另,老何亦未能举证证实小刘有其他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故对于老何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屋恢复原状归还老何并支付违约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连线法官■
承租人将租金提存后无需再付租金
出租人无理由拒收租金,承租人怎么办?该案的承办法官陈慧君称,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老何与小刘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老何无故拒收租金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及诚实守信原则。另外,合同法还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致使债务难以履行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本案中,出租人擅自将其用于收取租金的银行账号注销,导致承租人只能将租金依法提存。承租人将租金提存后,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再次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林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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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8.2015 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