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9.06.2016 00:21
本文来源: 法制办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自1999年5月25日发布施行以来,对规范收养登记工作,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特别是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工作,更好地保障被收养儿童健康成长、促进社会与家庭和谐,根据近年来收养工作的实际情况,民政部起草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收到此件后,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意见,并赴地方调研,会同民政部对送审稿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7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 《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 ,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6年6月28日
本文来源: 法制办
29.06.2016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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