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车收入不入账 厦门市同安一企业偷税被罚

04.06.2016  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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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晨报讯(记者 白若雪 通讯员陈盈佳)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有车一族也在快速地壮大。汽车销售得这么好,汽车销售行业的纳税情况如何呢?日前,同安区地税局稽查局抽取五家汽车4S店,对汽车销售行业进行了一次专项检查。经检查,发现个别企业通过少计收入、虚增成本等手段偷税。

   少计车饰、设备销售收入

  记者从地税稽查部门了解到,稽查人员对企业的销售场所、商品种类、销售流程、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了走访,发现4S店根据裸车加装的配置不同,如是否装配行车记录仪、GPS导航、倒车影像、皮质座椅、车载冰箱及其他的一些电子设备、车身附加设备等等,将销售的同一款汽车分为多种不同版本。销售人员与客户谈妥具体版本的车身价后,再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对汽车进行内部装饰、加装设备等,其配件既有商家赠送,又有另外计价销售的情况。

  经过检查,稽查人员发现部分车辆存在销售发票开具金额小于销售合同金额,且加装的装饰、设备的价款未开具发票也未入账的情况,造成整车的实际销售金额没有全部确认收入,即企业在账上按开具发票金额确认销售收入,而实际取得收入是销售合同上签订的车身价和销售车内装饰、设备的价款。该行为少计收入,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此外,稽查人员还发现,企业在销售汽车时,为客户提供代办车险、上牌等服务,并收取代办费。此项代办费收入大部分的汽车销售公司均为账外经营,未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

   虚构加装合同少缴税

  有些企业在收入上动手脚,有些企业则在成本上动歪脑筋。据悉,某汽车销售企业,其取得某汽车股份公司在厦的独家代理经营权,利润空间本身相对较大,但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车辆明明没有加装所需配件,却虚构加装合同、配件出仓单等,虚增车辆成本,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以上这些少计车内装饰与设备销售收入、代办费不计收入、虚构加装合同的行为均少缴了企业所得税,都构成了偷税。因此根据检查结果,地税部门对偷税企业作出了补税、加处滞纳金的处理决定,并对偷税金额加处一倍罚款。

   地税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查企业取得销售收入与代办收入不入账,虚增车辆成本等行为,均是偷税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