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先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新华网福州1月4日电(见习记者 王文清)记者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想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符合条件的房屋承租人应提供租房合同等材料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房管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房屋承租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去年11月起,福建省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可支付房租或物业费。根据新政,福建省无房缴存职工,在缴存地租赁自住房且房租超出规定的家庭收入比例,可申提住房公积金以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已申提的可根据上年缴交基数直接申提,每年提取一次。
租房者:提供租房合同等材料
记者了解到,房屋承租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以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
记者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中看到,在申请备案时,房屋承租人还应知悉以下声明事项:该出租房屋权属无争议,非危房;如属共有房屋,己取得共有人同意;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房屋若己抵押,出租人己告知承租人房屋抵押状况及告知抵押权人房屋出租状况;房屋若己查封(查控),出租人己告知承租人房屋被查封(查控)状况等。
同时,房屋承租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房管部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
据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房屋租赁管理及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有效凭证。
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房屋不属于《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对符合以上要求的,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房屋承租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如果房屋承租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另据记者了解,2011年2月开始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