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亮智慧之镜 汲取力量之源

30.12.2021  14:49

这是一份亮眼的成绩单:“委托公证+政府询价+异地处置”财产执行云处置模式被国务院发文推广;“百名代表委员跟案执行”活动获评2020年福建自贸区第17批创新举措;创新涉案房产“e拍即得”协同执行机制,被最高人民法院推广……

这一系列成绩的背后,是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指引,把接受人大监督作为解决执行难的重要保证,推动实现更高水平阳光执行的生动实践。

近5年来,平潭法院共执结案件2万余件,执行到位标的额37.21亿元,分别同比上个五年上升了460%和987%。

跟案执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买了十多年的房子,今天终于拿到证了。”2020年4月底,拿到房产证的锦绣花苑小区业主吴阿姨长舒了一口气。

2020年,平潭法院陆续受理350余件以隆江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经法院判决,隆江公司应在限定期间内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并向案涉业主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判决生效后,隆江公司因违章搭建、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履行法律义务,其所承建的锦绣花苑等小区因土地权证无法办理,上百名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老百姓的安居梦如何实现?平潭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佘坚告诉记者,“为促成这起系列纠纷案件得到快速妥善处置,平潭法院与人大、政协联合推出了‘三公开两监督’执行工作新模式。

三公开两监督”,即执行节点公开、执行流程公开、执行结果公开,代表委员监督和当事人监督。

佘坚说:“我们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流程跟案监督。在此过程中,代表、委员充分发挥‘桥梁’作用,推进法院与当地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并与法官一道深入斡旋调解,化解业主怨气,最终促成案件执行。

2020年5月,平潭法院启动“百名代表委员跟案执行活动”,选取社会影响广、群众关注高、重大敏感的五类案件100件,通过邀请百名全国、省、县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一人一案”模式对文书送达、财产查控、房产拍卖等23个执行节点进行全流程参与、见证与监督。

一年多以来,平潭各级代表委员共见证执行近300次,参与调解案件63件,协助执行到位金额达2000余万元。

监督与支持,从纸面落实到行动

执行难是一个社会问题,而非法院一家之‘难’,必须将其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在多方合力之下才能有所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平潭县潭城镇东门社区支部书记薛玉凤多次为法院工作鼓与呼。

在代表们的呼吁下,执行工作中“联而不动、动而乏力”的现象,引起各方高度重视。平潭县人大常委会连续5年专项听取和审议执行工作情况报告,进行专题询问。2018年,在县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推动下,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明确将协助执行工作纳入各单位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切实构建起“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格局。

与此同时,平潭法院积极邀请人大代表走进法院,面对面听执行通报、近距离看执行行动、心连心议执行工作。5年来各级人大代表共视察法院执行工作20余次,召开专题座谈会12次,为执行工作“把脉问诊”“辨证开方”,有力地推动平潭法院执行工作提质增效。

在人大的有力监督与支持下,全过程人民民主具体地、生动地体现在平潭法院的每一个案件办理中。2018年至2020年,平潭法院连续三年均有执行案件入选全省法院“十大执行案例”。

建言献策,破难题强创新

代表们的意见建议是改进工作的一面镜子。

平潭法院以办理代表意见建议为镜为标,虚心听取代表提出的各项宝贵意见,并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工作举措和具体行动。

针对执行工作中的痛点难点堵点和代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平潭法院完善和落实领导包案、分级负责、跟踪督办、反馈落实等机制,建立台账、限期办理、对账销号,5年来共办复涉执行工作代表意见建议23件,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针对一些代表提出的异地财产处置时间长、效率低、成本高等问题,平潭法院在实践中创新“委托公证+政府询价+异地处置”财产执行云处置模式,申请执行人可基本实现“零成本”“零佣金”,且大幅缩短了办案周期,提升了财产的变现效率,在减负、减耗、减量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今年11月,在代表委员的见证下,平潭法院在全省率先推行涉案房产“e拍即得”协同执行机制,着眼化解不动产处置的“三难七堵”问题,将挂网拍卖流程、税费缴纳期限由45日缩短至5日,群众购买法拍房可全流程在线确认、贷款、缴税、过户,实现涉案财产处置提档增速。

加强人大监督,是在司法公开民主中彰显司法公平正义的智慧之镜,是将案件执行难转变为司法执行力的力量之源。”平潭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林忠明表示,人民群众关注的难点痛点就是平潭法院“为民办实事”的切入点与着力点,平潭法院将对标对表,不断增进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同感、满意度。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罗晓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