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业主同意擅自转租 已收保证金须如数退回

03.12.2015  14:38

  核心提示:

  11月26日,随着当事人签收调解书,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在连城县人民法院顺利调结。

  2012年7月14日,第三人黄某与被告陈某签订《租赁合同书》,第三人黄某将自家房屋出租给被告陈某从事根雕经营。在租赁期内,被告陈某与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14日签订《转让协议》,被告租赁的该房转租给原告张某从事餐饮、宾馆等经营。2015年6月15日,原告张某向被告陈某支付3.2万元协议保证金。第三人黄某得知此事后,明确表示不同意转租。经原告张某多次沟通,被告陈某拒绝返还3.2万元协议保证金。无奈之下,原告张某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开庭审理后,主办法官向各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明,并特别向被告陈某指出,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其与原告张某2015年6月14日签订的《转让协议》,当出现房屋业主黄某不同意转租房屋情形时,被告陈某应在协议签订30天内向原告张某退回协议保证金。在法官释法后,被告陈某迅即转变态度,主动要求与原告张某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解除《转让协议》,同时被告陈某向原告张某返还协议保证金3.2万元。(通讯员 陈立烽 江其焱)